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西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84号建议答复的函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西山区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84号建议答复的函
张丽萍等4名代表:
您们提出的《请求区政府给予协调解决翻牌社区在职超龄干部给予养老生活补助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章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满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全省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全面规范统一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基金收支管理、预算管理、责任分担机制、信息系统、经办管理、激励约束机制,为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打下坚实基础。”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省劳社厅第5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20〕5号)精神,全省实行全面规范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区级人社部门无权制定相关补缴政策。
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上级社会保险政策的执行部门,将积极把代表们提出的建议通过多渠道向上级部门反映。同时,在全省统一指导下,严格执行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文件。如今后上级部门调整养老保险缴费政策,我局将及时做好宣传落实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养老保险政策。继续认真做好全区企事业单位及群众社会保险服务工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23日
(联系人:赵坚坚 手机号码:15987198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