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台办,有关学校、幼儿园: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和《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云教外〔2008〕9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望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8月昆明市教育局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在我市投资的台湾同胞子女入学的相关规定》(昆台〔2005〕14号)文件同时停止执行。
一、各级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台胞子女在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重要性。要深入学习和深刻理解中央有关对台工作的指示精神,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教育工作和台胞投资工作的法律、规章和政策,努力做好此项工作。
二、对台胞子女在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执行“欢迎就读、一视同仁、就近入学、适当照顾”的政策。
三、经批准设立的我市公办和民办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原则上都可以接收台胞子女就读。
四、各级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措施,健全管理制度。行政管理以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要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五、各级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对拟接收台胞子女就读的学校和幼儿园进行涉台工作条件评估。有关部门要指导这些学校开展工作,并做好监督工作。要采取有效方式对这些学校的教职员工进行涉台方针、政策的教育,帮助他们提高工作水平。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及幼儿园应按照当地学生入学(园)和升学的有关规定接收台胞子女就读,在入学(园)和升学条件、学校安排、收费等方面给予同等待遇,并创造条件给予适当照顾。
七、学校和幼儿园要树立服务意识,以服务促管理。对就读台胞子女在思想品德上要积极引导,在学业上要严格要求,在生活上要适当照顾。要教育台胞子女遵守大陆的法律法规和校规,做好对他们的学籍管理工作。
八、学校要采取多种措施帮助新入学(园)台胞子女尽快适应学校和幼儿园的学习和生活,举办丰富多彩的活动增进台胞子女对祖国的认同感和民族情感,增进与大陆学生的友谊。教师要积极探索适合台胞子女的教学方法,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提高学业成绩。
九、各级教育行政和对台工作部门要与学校和幼儿园一起,加强与当地有关部门及就读台胞子女家长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举行咨询或协商会议,介绍台胞子女就读的有关情况,协商有关问题。
十、学校和幼儿园要做好涉台安全工作,建立安全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应按照有关处理涉台突发事件的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进行应急处理。
十一、要求就读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台湾同胞子女需在每年7月15日前向昆明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入学(园)申请表,由市教育局指导县(市)区教育局安排就读。
十二、申请就读我市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台湾同胞子女,需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及证明:
1.申请者本人的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定监护人的台胞证原件及复印件,一方为本地户籍的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在昆明的房产证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三、对确定需要给予适当照顾的台胞子女,由市台办提出意见后商教育局安排入学(园)。
十四、各县(市)区教育局对辖区内接收台胞子女的学校和幼儿园需在每年12月15日前,将学生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所在学校及班级、就读时间报市教育局和市台办,以便汇总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