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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208-603545 主题分类: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2-08-31 09:25
名 称: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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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1 09:25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各州、市教育体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基厅函〔2020〕18号)精神,为切实保障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

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职责,事关教育公平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地要在认真落实《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大城乡统筹力度促进农业转移人口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意见》(云教﹝2012﹞8号)、《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切实做好同城同教有关工作的通知》(云教基﹝2013﹞10号)、《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招考﹝2013﹞6号)等文件的基础上,按照“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总要求,进一步细化随迁子女入学实施办法,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实现“应入尽入”。要加强招生报名网络信息平台建设,进一步简化、优化随迁子女报名入学手续,逐步实现网络统一报名,入学证明材料原则上仅需提供半年以上居住证。要按照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户籍制度改革有关精神,加大工作力度,继续完善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考并享有与当地学生相同的招生政策。

二、进一步健全随迁子女入学机制

进一步强化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本地户籍和随迁适龄人口的入学工作,全省统一实行只要办理居住证即可入学的政策。各地要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政策,按照“两纳入”“两为主”要求,加大教育投入,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合理布局城乡学校,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学校建设有关规定,为本地区适龄儿童少年提供充足的公办学位,严禁拒绝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完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需求摸底调查机制,多措并举、合理分流,避免学生过于集中而形成新的大班额现象。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随迁子女就学,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落实好教育资助帮扶政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确保本地区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三、进一步落实经费补助可携带政策

要认真贯彻执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云政发〔2016〕7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云政发〔2017〕5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现生均公用经费和“两免一补”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确保随迁子女按规定享受“两免一补”政策。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对招收的义务教育阶段随迁子女,应按照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减免相应学杂费,并将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与收费标准一并公示。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关爱

各地各校要加强教育关爱和人文关怀,对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实行混合编班,统一管理,在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和评优评先中一视同仁,平等对待。要加强学籍规范管理,对新入学随迁子女,学校要主动及时按照学籍管理规定为其新建学籍或办理转学手续。随迁子女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的,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统筹安排入学。

五、强化督导考核

各地要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督导工作,对家长、学生、社会做好政策宣传,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州市教育体育局要加大工作指导和督促力度。特别是随迁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含政府购买服务)比例较低的县市区,要一县一案完善工作方案,落实“两为主”要求,切实解决随迁子女入学难问题。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随迁子女重点流入地区的工作评估,督促流入地政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省教育厅将建立通报和约谈制度,对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不力、群众意见较大的地区,责令限期整改。

来源:云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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