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海口街道“4.15”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西山区海口街道“4.15”触电事故
调查报告
2022年4月15日16时许,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工业园区8号路一处高压电塔发生触电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 院 令493号)和《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4.15”事故调查组的批复》(西政复〔2022〕72号)的要求,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总工会、西山公安分局、区科工信局、海口街道办事处并邀请区纪监委相关人员组成的“4.15”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涉事人员、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的采集、调取相关材料等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及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22年4月15日16时许。
(二)事故发生地点
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工业园区8号路高压电杆(编号:10千伏上哨二回2.28.10号杆)。
(三)事故发生相关单位
四川诚源伟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信用代码 91530102069810XXXX,成立日期:2013年5月28日,登记机关:昆明市五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16年4月28日。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西郊七公里昆明制药厂集资建房付3幢2单元X号。负责人:王某彬,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通信工程、电信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公路工程、电子工程、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筑劳务分包;商务信息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自,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信用代码91440400MA51C0XXXX,法定代表人:梁某强,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系四川诚源伟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的人力资源服务单位,负责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购买工人保险等人事管理手续,工人的管理、使用均由四川诚源伟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负责。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4月15日,四川诚源伟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员工帅某均(组长)、薛某、秦某喜等6人受公司安排至小海口片区进行通讯光缆迁改排查工作。当日16时许到达海口工业园区8号路高压电杆(编号:10千伏上哨二回2.28.10号杆),帅某均安排其他人到车上准备工具,自己拿着安全绳、戴帆布手套爬上高压电杆检查光缆,在离地约8米高处触电。地面的工人听到爆响的声音并看见火花和烟雾,帅某均身体担在触电处的箱子架上,全身被烧黑,当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地面上的工人发现帅某均触电后报警,之后民警、消防人员、急救医生及四川诚源伟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人员先后赶到现场实施救援,西山区应急管理局等政府部门接报后先后赶到事发现场,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及保护。
(三)事故善后处理
2022年4月20日,由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赔付给死者家属各项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1268000(大写:壹佰贰拾陆万捌仟元整),善后处理完成。
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帅某均,男,身份证号51112119810112XXXX,住址:四川省仁寿县怀仁街道吊庆社区7组X号。与广东胜通和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派遣至四川诚源伟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工种)为普工,从事施工维护工作,职务为现场施工组组长。
(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26.8万元(包括:事故处置、现场救援、现场清理、抚恤金、赔偿费用、交通费、一次性生活补助、丧葬费等)。
四、事故原因、性质和等级
(一)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现场勘察、事故单位材料查阅,及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等综合研判认定:
1.直接原因
死者帅某均安全意识淡薄,违反行业安全操作规程,登高带电(10千伏)作业,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保持安全距离,导致触电酿成事故。
2.间接原因
四川诚源伟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职责履行不到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记录不全、未建立死者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对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缺乏管理和监督,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二)事故等级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对事故的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死亡1人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类别:触电。
五、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死者在进行光缆排查过程中,违规进行高空带电作业,导致触电死亡。帅某均对此次事故负有责任,因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二)四川诚源伟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记录不全,不能反映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考核合格等信息,死者帅文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建立;对作业人员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缺乏管理和监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建议由西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安全 生 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四川诚源伟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进行处罚。
六、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四川诚源伟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贯彻实施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四川诚源伟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要切实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三)四川诚源伟业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昆明分公司在作业时,现场负责人员一定要做好监督、监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安全措施,杜绝带电施工。
(四)区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属地街道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以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从业人员,通过案例分析,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全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