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2020年)
发布日期2020年1月5日
目 录
1 总则 1
1.1 编制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工作原则 1
1.4 适用范围 2
1.5 西山区西山区辖区内非煤矿山(含尾矿库)情况.................2
3.1 监测 9
3.2 报告 9
3.3 预警行动 10
4事故信息报告 12
4.1信息报告程序 12
4.2 信息报告内容 13
5 应急响应 13
5.1 响应分级 13
5.2 响应程序 14
5.3 现场处置措施 15
5.4 信息发布 18
5.5 应急结束 18
6 后期处置 18
6.1 善后处置 18
7 保障措施 19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9
7.2 应急队伍保障 20
7.3应急专家保障 20
7.4应急装备保障 20
7.5应急经费保障 21
8预案管理 21
8.1预案演练 21
8.2预案修订 21
9附件 22
附件1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23
附件2西山区辖区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基本信息表…………… … 2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西山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制,规范和强化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管理,提高应对各类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事故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1.2 编制依据
1.2.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1)《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全生产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席令13号,2014年12月01日);
2)《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劳动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席令 第24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矿山安全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席令65号,1993年05月01日,2009年8月27日修正);
4)《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职业病防治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席令 第52号,2018年12月29日修订);
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消防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席令 第6号)(2019年4月23日修订)
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
7)《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
8)《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 院 令第591号,2013年12月7日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 务 院 令第549号,2009年5月1日
10)《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 务 院 令第397号,2014年7月29日
1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 院 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
1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09
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 院第493号令,2007年6月1日
14)《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15)《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18
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17)《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第88号,2016年6月3日
18)《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突发事件应对法》(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席令69号,2007年11月01日)
19)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7〕98号;2019年2月17日;
20)《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务院令第708号。
1.2.2地方政府法规和应急预案:
1)《云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昆明市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矿山职工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矿山应急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1.3.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区委、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矿山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
1.3.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属地人民政府为主。西山区有关部门应当在区人民政府领导下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3.4科学决策、规范有序。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3.5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建立健全信息共享的有效机制。
1.3.6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预防为主的思想,坚持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工作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矿山救援队伍在处置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
1.4 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适用于西山区行政区域内的非煤矿山(含尾矿库,下同)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4.2区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灾难。
1.5西山区辖区内非煤矿山(含尾矿库)情况
截止2020年4月,我区共有非煤矿山11座。其中尾矿库8座,即:柳树箐尾矿库(2等库)、头石山尾矿库(3等库)、小麦地尾矿库(3等库)、尖山箐尾矿库(4等库)玉铜汞凹子尾矿库(4等库)、曹家沟尾矿库(4等库)、昆明恒自力磷矿石擦洗厂尾矿库(5等库)、昆明云盘山磷化工有限公司尾矿库(4等库),有非煤矿山3座,即:1.昆明市西山区章白石英砂厂、(于2018年9月5日停产)2.云南磷化集团尖山磷矿分公司、3.云南磷化集团海口磷业有限公司。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成立西山区非煤矿山矿山生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矿山应急指挥部)。
按照“精干、统一、高效”原则,全面领导、组织和指挥全区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1.1 西山区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的组成
总指挥长: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指挥长: 区政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
副指挥长: 昆明市西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区住建局局长
金碧街道办事处主任
国家隧道应急救援中铁二局昆明队总经理
区消防大队大队长
成 员: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区交警九大队大队长
区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2.1.2非煤矿山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全面负责西山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各类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制订一般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协助昆明市及其相关部门做好较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建立西山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防预警机制,负责信息发布工作;向西山区人民政府报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重要情况和建议。
指挥长职责:负责全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工作,对全区矿山事故应急工作实施统一指挥。
副指挥长职责:分别由西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西山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西山区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协助指挥长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1.3非煤矿山矿山应急指挥部各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区公安局:负责非煤矿山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现场重点目标的安全保卫,并依法打击事故发生后现场周边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临时封闭道路并设立警戒区域,维护好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现场治安秩序,防止发生其他影响社会稳定事件;负责事故现场周边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确保事发地应急救援通道便捷畅通。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动全区矿山企业的应急救援组织及相关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实施抢险救援;向指挥部提出事故应急处置建议;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建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区本级处置事故专项经费,配合区应急部门按规定拨付和监督使用。
区国土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矿山企业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参与因超层越界开采、无证开采引发的矿山地质灾害的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
区环保局: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单位生产区界外环境监控和安全生产事故的次生环境事件预警工作;做好应对次生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工作;一旦污染物进入生产区界外环境造成环境污染,环保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应急处置;协助生产区界内的危险化学品监测工作。
区卫计局: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现场医疗卫生救援需求,协调调动区内一切医疗卫生资源给予支持和援助,协调配合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
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制定矿山火灾事故灭火扑救方案;组织搜救伤员的工作。
区交通运输局:协助公安部门调集、征用救援运输车辆,对管辖范围内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区人社局:指导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事故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和受灾人员再就业工作;组织实施事故后工伤认定和因工致残劳动能力鉴定工作;负责督促、责令发生矿山事故的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给予赔偿。
区民政局:负责协助和指导做好因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置和遇难人员的遗体火化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一般以上事故应急状态下煤、电、油、气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协调好事故现场的通讯保障工作;按照现行医药储备体系负责医药用品的调拨供应。
区气象局:在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根据需求提供天气监测、预警和预报等气象信息,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参加矿山企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抢险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协调事故发生企业职工群众合法利益保障,汇总协调事故发生企业职工群众的合理愿望和要求等问题;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参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
武警西山区中队:负责事故现场救灾物品、要害部门和重要目标的外围警戒及参与事故抢险救援任务。
事发属地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在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成立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2.2事故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发生事故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未赶到现场时,由街道办事处负责人担任现场指挥长,全面负责事故初期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区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到达现场后,将指挥权移交给区矿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西山区矿山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其他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西山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请求调集重型应急救援装备。发生的事故跨多个街道或影响重大时,由西山区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安委会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
2.3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昆明市安委会组建有市安全生产技术和应急救援专家库,当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要及时上报情况并从市安委会应急救援专家库中选调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为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矿山应急救援专家组的职责是:
(1)参与矿山事故灾难救援方案的研究;
(2)研究分析事故信息、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经济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3)提出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4)提出事故救援过程中次生事故预防建议和措施;
(5)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3 信息报告与预警
3.1 监测
各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应当督促矿山企业建立和完善矿山重大事故隐患监测管理体系,并确保监测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转及上报渠道的通畅。
3.2 报告
3.2.1 一旦发现可能诱发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的因素或发现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监测部门、知情单位或个人、事件发生单位要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事件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区应急管理局。公民有义务通过 110、119、120等报警电话和其他各种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矿山安全生产事故信息。矿山企业可直接向就近的矿山救护队伍请求支援。
3.2.2 矿山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报告属地街道办事处及西山区应急管理局,由西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向区委、区政府值班室和昆明市应急管理局值班室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或者重大时,可以越级上报。矿山重特大报告时限为接到报警2小时内。
3.3 预警行动
3.3.1预警分级与发布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预警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一、二级预警信息,按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政府有关部门在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三级预警信息由昆明市市政府或其授权的的部门发布,四级预警信息由区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经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发布和解除。预警公告内容主要包括:预警区域或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发布机关等。
3.3.2预防预警行动
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后,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预警信息,对情况特别严重的建议昆明市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在接到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息后,分别进入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应急准备。
红色应急准备: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矿山事故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通知相邻区域应急队伍赶赴现场。指挥部人员24小时坚守岗位,开通全部通信联络方式,对可能发生的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全面分析;救援队伍开始临战动员,对救援人员进行分组、对救援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重型应急装备根据需要开始进入临战状态;完善应急响应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
橙色应急准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实施领导带班值班;值班人员加强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救援队伍开始战备动员,对应急救援任务进行讨论分析;根据应急救援任务需求补充应急物资,轻型应急装备开始进入应急准备状态;完成一切临战准备。
黄色应急准备: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班,建立与有关方面的联系;启封、检修、补充应急装备和物资;制订应急响应行动方案。
蓝色应急准备: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加强应急值守和联系,关注事态发展。
4事故信息报告
4.1信息报告程序
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1个小时内向属地街道办事处、西山区应急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西山区应急管理局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初判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区应急管理局30分钟内应分别向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市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立即分别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报告,云南省人民政府和云南省应急管理厅分别向国务院、国家应急管理局总局报告。每级上报时限不得超过1个小时。情况特别紧急或重大时,可越级上报。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4.2 信息报告内容
事故信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1.1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分四级
5.1.1.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受困,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1.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受困,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1.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受困,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1.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受困,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1.2矿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及事发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一、二级应急响应由市矿山应急指挥部或由市矿山应急指挥部配合省级有关厅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三级应急响应由市矿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区级人民政府按照区矿山应急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四级应急响应由区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响应做好准备。
5.2 响应程序
5.2.1 进入准备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区矿山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和有关单位、专家、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向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救援指导意见;派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组织专家咨询。
5.2.2 进入启动状态时,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矿山应急指挥部执行如下响应程序:
通知矿山应急指挥部成员集合,组建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及应急工作组;组织专家咨询,提出事故救援指挥协调方案,提供相关的预案、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信息;有关领导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组织、协调、指挥救援;通知有关部门做好交通、通信、气象、物资、经费等应急救援支援工作;调动有关队伍、专家参加现场救援工作,调动有关装备、物资支援现场救援;及时向公众及媒体发布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掌握公众反映及舆论动态,并予以回复有关质询。
5.3 现场处置措施
5.3.1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应急救援队伍、事故责任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总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全权指挥现场应急处置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事故的矿山企业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指挥调遣。不同的矿山事故类别应分别采用相应的现场处置措施。
现场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是:根据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现场应急处置,抢救遇险遇难人员;做好人员疏散、转移和安置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秩序;及时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区矿山应急指挥部。
5.3.2矿山应急指挥部指导协调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安全保卫、医疗救护、后勤保障、善后处置、新闻报道、技术专家等应急工作组。
5.3.2.1综合协调组
指导、协调牵头单位:区公安局,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
主要职责:在矿山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5.3.2.2抢险救援组
指导、协调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成员单位:区消防救援大队、区自然资源局。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抢险救援方案;负责向保障部门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物资清单;负责向有关部门提供救援所需各类图纸资料;负责组织指挥矿山救护队等应急救援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实施抢险救援。
5.3.2.3安全保卫组
指导、协调牵头单位:区公安局。
主要职责:负责保护事故现场,维持事故单位的治安和救援工作秩序;对进出事故现场及主要救援物资运输道路进行管控,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正常进行;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
5.3.2.4医疗救护组
指导、协调牵头单位:区卫计局,成员单位:区工信局。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协调调配救护车、医疗救援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等卫生资源,开展事故现场伤员的救治或中毒人员急救转运、事故现场卫生防疫工作;组织协调应急药品、器械、卫生等物资调配工作。
5.3.2.5后勤保障组
指导、协调牵头单位:事发地镇级人民政府,成员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工信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气象局。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抢险救灾物资的联系、采购、供应、车辆及油料调配;为各级指挥人员、具体实施抢险人员提供生活和休息场所;为事故救援过程中提供天气监测、预警和预报等气象信息;与相关电力企业保持联络,保证事故现场电力供应;负责事故现场抢险物资存放与保管;负责开辟救援绿色通道,协助调集、征用救援车辆,对被损坏公路进行抢修、维护,保障公路运输畅通。
5.3.2.6善后处置组
指导、协调牵头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区人社局、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做好伤亡人员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工作;负责遇难人员处理工作;负责其他有关善后处理工作。
5.3.2.7宣传报道组
指导、协调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成员单位:区应急管理局、区新闻媒体单位、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事故发生单位。
主要职责:维护现场正常的新闻采访秩序,及时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5.3.2.8技术专家组
指导、协调牵头单位:区应急管理局,由矿山安全技术、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等相关专业部门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参与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方案的研究制订;分析事故原因、灾害情况的演变和救援技术措施;为应急救援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为事故防范提出指导性措施,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撑。
5.4 信息发布
5.4.1发生一般矿山事故时,西山区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国家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规定,负责对事故现场各媒体活动实施管理和指导。
5.4.2发生较大以上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时,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组织,开放有序进行采访报道。有关新闻媒体必须服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管理。
5.5 应急结束
下列情况,由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一是矿山重特大事故遇险遇难人员已全部救出;二是虽经全力救援,遇险遇难人员仍然无法救出,但经专家论证,遇险人员已无生还可能。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1.1 指挥部负责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做好有关人员的安置、救济、抚恤、物资和劳务的征用补偿,灾后重建,现场清理与处置等工作。
6.1.2 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负责做好遇险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
6.1.3 区矿山应急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对在应急过程中紧急征(调)用的物资、设备等按国家和昆明市有关规定予以归还或补偿。
6.2调查报告、经验总结及改进建议
特别重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或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省级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要求派员配合调查。
重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由省级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矿山安全生产事故由区级人民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者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区矿山应急指挥部。
7 保障措施
7.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重大危险源信息库、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系统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并按规定上报。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区域内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
7.2 应急队伍保障
目前西山区已依托企业成立了两支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同时,我区矿山应急救援力量还包括西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和西山区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以确保我区在发生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后得到进一步的有效救援。
7.3应急专家保障
昆明市安委会已组建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专家库进行工作,涵盖矿山、冶金、危险化学品、民爆和烟花爆竹专业、水利、建筑、公用工程、机电、交通、职业卫生专业等10大类别。
7.4应急装备保障
西山区有关部门和相关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相关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实际情况配备应急救援装备。西山区政府各有关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争取财政支持,建立完善应急物资、装备数据库和调用制度,保证应急状态时调用。
7.5应急经费保障
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应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向事故责任单位追缴。
8预案管理
8.1预案演练
8.1.1 西山区矿山应急指挥部应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各矿山应急救援力量的快速反应和协同作战能力。
8.1.2 演练结束后,西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总结,及时发现和解决演练中存在的问题,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8.2预案修订
根据国 家 安 监 总 局第88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西山区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
9附件
附件1
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透水
(一)做好水灾的预测预报工作,探明水源位置,涌水量大小,人员分布情况,向指挥部提供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和场所及其可能进出入的通道。
(二)险情或水灾发生时,按矿井制定的避灾路线撤离作业人员,来不及撤离的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到具有生存条件的地点。
(三)要及时疏散井下作业人员,将受伤人员运出,必要时切断井下电源,避免其他事故的发生。
(四)井下作业人员要通过电铃、电话紧急报警,矿方迅速做出反应,应急小组立即奔赴现场,进行事故应急处理。
(五)在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对水灾采取封、堵、泄、排等方法,降低事故危险程度。
(六)积极与矿山救护队配合,提出现场救灾方案,实施救灾。
二、火灾
(一)井下发现火灾险情或发生火灾时,迅速切断井下火区电源。
(二)撤出井下工作人员,组织矿山应急救护队伍人员进行侦察,探明火灾性质、发生地点、波及范围、人员分布情况,并迅速报告有关部门。
(三)关闭其他巷道和工作地点,封闭火区或采取其他措施,控制火灾的扩大和蔓延。
(四)迅速呼叫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或应急救援组织进行井下救灾。
(五)井下救灾工作应严格按《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顶板事故
当地下矿山发生垮塌、冒顶事故,作业人员被堵时应采取如下措施:
(一)侦察分析遇险位置和遇险人员被埋压情况。
(二)对顶板进行控制、支护,当巷道被堵塞,不能直接救人时,应设法另打巷道进入灾区或从地面打钻孔输送给氧和食物。
(三)搬走、扒掉周围的岩石,将遇险人员救出。
(四)现场医务人员对遇险人员的伤情进行处理,包扎救治,必要时做人工呼吸。
(五)将受伤遇险人员运至井上。
(六)在现场设置警戒,保护现场,禁止其他人员进入灾区。
(七)等待矿山救护队进行救灾。
四、坍塌
(一)侦察确定被埋人员的位置及现场情况。
(二)将大块岩石移动到安全地带,以免滑落伤人。
(三)严格按照从上到下的顺序进行机械排土,待接近伤员部位时要停止机械排土,采用人工方式进行排土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