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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110-457085 主题分类: 2021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1-10-27 14:47
名 称: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昆明市西山区第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2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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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昆明市西山区第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72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1-10-27 14:47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昆明市西山区第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

第072号建议的答复

 

张明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提高失地农民保险金额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为完善昆明市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妥善解决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昆明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20〕10号),本通知废止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13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同时制定下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3号)文件,本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二、 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西山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昆政发〔2020〕10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的,自2020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不再按照原办法参保。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3号)文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已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文件参保的被征地人员,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将其已缴纳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享受的政府补贴视为个人账户累计资金,全部记入个人账户,按原标准和条件领取待遇,在达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

通过身份确认的被征地人员,选择参保并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补助金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参保缴费不足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15年;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以上三种情况的补助均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

通过身份确认的被征地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参保缴费补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本人;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若累计享受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足至15年。

目前全市范围内执行的政策均为《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3号)文件。我局尚未接到上级部门相关的提标文件,下一步待有提标政策文件后,我局将会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做好提标工作,确保每位参保人的利益得到落实。建议选择参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人员提高缴费档次,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三、 下一步工作方向

在改革实施的过程中,必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履行好职能职责。同时收集好各类意见建议,比如像您提出的建议我们也将积极通过各种途径及时上报,争取早日满足人民群众的愿望。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金晓燕;电话:68018064)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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