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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102-369515 主题分类: 灾害事故救援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1-02-09 13:11
名 称: 金碧街道办事处崇善大厦“12·10”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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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碧街道办事处崇善大厦“12·10”高坠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1-02-09 13:11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0日上午9点35分,西山区金碧街道办事处崇善大厦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发生一起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 院令493号)和《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成立“12·10”事故调查组的批复》(西政复〔2020〕280号)的要求,2020年12月15日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区住建局、区总工会、西山公安分局、金碧街道办事处相关人员组成的“12·10”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涉事单位负责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的采集、调取相关材料等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20年12月10日9点35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

西山区金碧街道办事处崇善街崇善大厦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

(三)事故发生相关单位

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间:1997年11月21日,登记机关: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时间:2017年8月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92116XXXX,住所:昆明市金碧路大德大厦,法定代表人:赵XX,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叁佰万元整,营业期限200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经营范围:接受昆明正顺小区物业管理,汽车配件、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仪器仪表、农副产品、百货、日用杂品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事故现场情况

现场位于西山区金碧街道办事处崇善街崇善大厦地下停车场出入口,该出入口总高约为5米,在出入口处依墙搭建临时钢管脚手架,钢管脚手架分为三层,总共三层高约为3.5米。

(五)伤亡情况

死亡1人:李X,男,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西岳庙,2008年1月1日与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云南省劳动合同书》,编号:08050XXXX,工作岗位:水电工。

X持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工种:电工作业,初次领证时间:1999年11月10日,有效期自:2002年12月9日至2006年12月7日,发证机关:昆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证现已过期。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0年12月10日上午9点35分许,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排员工李X、朱XX、殷XX、高XX、李XX5人在崇善大厦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依托在出入口处依墙搭建的临时钢管脚手架(距地面高约3.5米)进行排污管道维修高处作业,李X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情况下,在攀爬至第二层钢管脚手架(距地面高约2.5米)时便坠落到地面。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李X送至昆华医院救治,李X于当天下午15点30分左右经昆华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善后处理

2020年12月23日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协议书》,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配合死者家属办理死者工伤事故认定、工伤保险金申报、养老保险金等事宜,并赔付给死者家属各项赔偿金合计人民币12.86万元,善后工作结束。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实地查看、问询有关人员、调取并查阅相关资料、现场综合分析、综合得出如下结论:

(一)事故直接原因

李X在崇善大厦地下停车场出入口处,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便进行排污管道维修高处作业发生坠落,导致其死亡。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认真督促员工高处作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佩戴安全帽系安全绳。

2.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李X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高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便进行高处作业。

3.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排污管道维修作业区域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4.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过事故调查组认定,金碧街道办事处崇善大厦“12·10”高坠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死者李X未佩戴安全帽未系安全绳便进行排污管道维修高处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其已死亡,依法不予追究。

(二)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督促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建议由西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昆明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处罚。

四、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涉事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设置,加大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要求,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坚决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要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和“三个必须”的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不脱节,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持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三)加强宣传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要大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工作,在生产、经营、建设场所张贴安全警示标识标语,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强化日常安全教育,以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从业人员,通过案例分析,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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