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海口街道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17”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1月17日6时55分,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中新社区柴碧居民小组码头箐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 务 院令493号)规定,2020年11月19日,西山区政府(西政复〔2020〕252号关于成立“11.17事故调查组的批复”)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区纪委驻区政府办公室纪检组、区总工会、西山公安分局、海口街道办事处相关单位组成的“11·17”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询问涉事单位负责人、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的采集、调取相关材料等事故调查工作,查清了事故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并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和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相关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时间
2020年11月17日6时55分。
(二)事故发生地点
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中新社区柴碧居民小组码头箐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生产作业区矿堆与下料口之间的简易道路。
(三)事故发生相关单位
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时间:2014年9月29日,登记机关: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时间:2019年7月2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31XXX,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街道办事处中新社区柴碧居民小组码头箐,法定代表人:马某某,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营业期限2014年9月29日至2034年9月29日,经营范围:铁矿、磷矿石的销售及加工;工程机械设备的租赁;普通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四)伤亡情况及事故相关人员
死亡1人:李某,男,户籍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管某某:男,户籍地址:安宁市,装载机操作员,持有操作执业资格证书。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经过
2020年11月17日6时55分,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李某下班后骑摩托车在生产作业区内简易道路上,被装载机右后轮碾压,导致其当场死亡、摩托车损毁。
(二)事故善后处理
2020年12月3日,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死者家属签订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赔付给死者家属各项赔偿等费用合计人民币96万元,善后处理完毕。
三、事故原因及性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现场实地查看、问询有关人员、调取并查阅相关资料、视频资料、现场综合分析,综合得出如下结论:
(一)事故直接原因
死者李某违规擅自进入生产作业区域简易道路,被正在作业的装载机碾压致死。
(二)事故间接原因
1.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严格督促员工遵守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员工安全意识淡薄。
2.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
3.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施工作业区域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三)事故性质
经过事故调查组认定,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11·17”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死者李某违反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擅自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其行为已违反《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因其已死亡,依法不予追究。
(二)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严格督促员工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导致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员工李某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导致事故发生。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建议由西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对云南成颐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处罚。
五、防范措施和建议
(一)依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涉事单位应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生产安全意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防护措施,加大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力度,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全面落实行业安全生产要求,坚决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加强宣传教育和日常安全教育培训。要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三级”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强化日常安全教育,以典型事故案例警示从业人员,通过案例分析,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从“要我安全”转变为“我要安全”,全力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