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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6516-202012-354086 主题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0-12-31 11:11
名 称: 西山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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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系留气球活动行政审批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12-31 11:11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一、 行政许可内容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二、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2003年1月10日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

(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2004年12月16日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三条。

三、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 行政许可条件

(一)储运气体及充灌、回收气球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消防、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等有关规定;

(二)施放气球的地点应当与高大建筑物、树木、架空电线、通信线和其他障碍物保持安全的距离,避免碰撞、磨擦和缠绕等;

(三)在施放气球的球体或者附属物上必须设置识别标识,标明批准编号和施放单位名称;

(四)施放气球必须符合适宜的气象条件;

(五)系留气球升放的高度不得高于地面150米,但低于距其水平距离50米的范围内建筑物顶部的除外;

(六)施放系留气球必须加装快速放气装置,确保系留牢固,不得擅自释放;

(七)施放气球必须施放现场有专人值守,以预防和处理意外情况;

(八)手持气球及在闹市区和其它人口密集区域内施放的气球必须充灌非易燃易爆气体;

(九)有安全回收措施,必须在批准的施放时间内回收;

(十)在依法划设的机场范围、机场净空保护区等飞行管制区域内禁止施放气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五、 申请材料

(一)填写《昆明市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原件2份);

(二)申请施放气球单位《施放气球资质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六、 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昆明市施放气球作业申报表》。表格可从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气象局窗口免费领取,也可从昆明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http:// zwdt.km.gov.cn/)上下载。

七、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西山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区气象局窗口受理(地址:春雨路188号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50号窗口,联系电话:68227871)。

八、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昆明市西山区气象局。

九、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单位施放系留气球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持申请材料向区气象局窗口提出申请——材料齐全并通过审查的,在1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区气象局组织施放地点现场勘察——区气象局在承诺时限内审批——核发《施放气球批准书》——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的申请单位持《施放气球批准书》办理飞行管制部门审批。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十、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察时间)。

法律依据:《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十一、 行政许可证及有效期限

《施放气球批准书》,申请单位允许作业活动时间为批准书载明的批准施放时间。

十二、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施放气球批准书》后,方可按规定从事所申报的施放气球作业活动。

十三、 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昆明市施放气球作业申报

申报(施放)单位:(公章)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施放气球类别

无人驾驶自由气球   /   系留气球

施 放 单 位

名称


地址


电 话


资质证编号


经办人


用途


用户单位

名称


地址


电 话


施 放 作 业 情 况

起止时间

20 年  月  日 时 分至20 年 月  日  时 分

作业点地址


作业点环境

详见《现场勘查意见书》,编号:

气球规格


数 量

气体种类

氢气/氦气/      

生产厂家


飘移方向


上升速度

米/秒

最大高度


携带物总质量

Kg

现场负责(值守)


联系电话


气象主管机构

审批意见

(单位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飞行管制部门

审批意见

(单位印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批准编号

云气系留( )审准字第(  

备注:1.申报施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申请人持昆明市气象局批文,向飞行管制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放。

2. 如发生系留气球脱落、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非正常运行或者其它安全事故,施放单位应当立即停止施放活动,及时向民航昆明空中交通管制中心或当地县(市)区气象局报告(空管中心联系电话:67112829、67112830;市气象局联系电话:64155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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