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昆明市西山区第十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227号建议的答复
张明华代表:
您在区人大第十六届第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养老补助的建议》已交我们与西山区社会保险局等部门共同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您在227号建议中提出:恳请区政府协调解决官庄社区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达到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享受养老生活补助、享受平等待遇问题。
二、 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一)根据《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经2016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规定,对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并已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完退休审批手续后,方可计发退休待遇。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2002〕76号)第十条养老金计发问题第13项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从业人员,办理退休时,凡没有享受过渡性调节金的,可按上年度全省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5%增发基本养老金,已在过渡性调节金中支付了5%基本养老金的不再享受。”
(三)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发5%基本养老金列支渠道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11号)第一条“按照《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政府的相关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增发5%基本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其所需费用作为企业退休人员独生子女奖励费项目由省财政安排,不再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由于您在235号建议所反映的人群未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不符合城镇职工退休条件,也不符合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增发5%基本养老金条件。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退休人员增发的5%养老金费用渠道为省财政,也不属于养老保险基金发放范畴。
三、 下一步工作方向
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法》及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相关配套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不断改进和提高我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能力,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我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积极做好参保扩面工作,切实保障好参保单位和参保群众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邹碧莲 电话:68046962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