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昆明市西山区第十六届人大第四次会议第199号建议的答复
张明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失地农民养老保险购买时间的建议》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基本情况
自2008年5月1日开始,我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3号公告《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启动实施,截至2020年2月底,西山区累计参保2.81万人,领取待遇人数为2.05万人,月发放金额为925.25万元。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安排部署,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有关要求,结合昆明市实际,昆明市人民政府下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本通知废止了《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起执行。同时制定下发了《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3号)文件,本意见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二、 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1. 西山区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险工作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昆政发〔2020〕10号)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的,自2020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不再按照原办法参保。执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改革完善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昆政办〔2020〕3号)文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员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范围。
2. 通过身份确认的被征地人员,选择参保并缴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补助金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记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已年满60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以上三种情况的补助均记入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待遇。
通过身份确认的被征地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一次参保缴费补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给本人;参保人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若累计享受补助年限不足15年的,可申请一次性补足至15年。
三、 下一步工作方向
在改革实施的过程中,必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和困难,接下来,我局将继续履行好职能职责,全力以赴做好西山区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工作,全面完成好各项工作。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以上答复,如有不妥,请批评指正。
(联系人:金晓燕;电话:68018064 )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