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7〕25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和《昆明市商品房、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34号)等相关规定,为规范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售后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购房人享受政府优惠政策购买的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和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其中,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包括企业自建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解危解困房、安居房等。
本通知所称购房人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经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同意,并购买了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人员。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审核经济适用住房是否符合取得完全产权的条件,并出具意见;负责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评估,收取房屋收益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已下达投资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认定。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负责收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
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购房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未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由售房单位或者建房单位为购房人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办理程序为:
(一)由售房单位或者建房单位统一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交资料,办理首次登记及购房人转移登记。
(二)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
四、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且购房人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或者非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获得规划核验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购房人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满5年,申请办理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的,办理程序为:
(一)购房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申请,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对购房人购房年限等情况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二)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同意取得完全产权的,购房人需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纳房屋收益,标准为届时该房屋评估价的3%。需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为届时该房屋评估价的1%。
(三)购房人向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交申请,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规定办理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
五、购房人因继承、离婚析产等确需发生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转移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购房人死亡的,由继承人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权利人,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变更后相关材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继承人可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
(二)购房人发生离婚析产的,由获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交相关材料申请变更权利人,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按照变更后的相关材料办理经济适用住房不动产权证;取得经济适用住房的一方可按照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
六、办理上市交易
购房人取得完全产权不动产权证的,上市交易时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交易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其他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八、《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昆政发〔2006〕2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