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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003-269595 主题分类: 批准服务信息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0-03-16 16:13
名 称: 申办(变更、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告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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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变更、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告知单

发布时间:2020-03-16 16:13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一、办理范围

经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含汽油、柴油、煤油、剧毒化学品(剧毒农药)及购买危险化学品分装、充装、进行稀释(混配)后销售的企业(危险化学品气体充装企业等),申办(变更、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或乙种),由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实施。

二、办理程序

1、查找并加入QQ群号:135203621,或扫描下面的二维码,加入昆明市西山区应急管理局企业科群,下载填写《西山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西山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等,并按告知单准备其它资料

2、企业在相关表格及有关资料上签字、盖章后上报区应急管理局

3、区应急管理局经办人对相关表格及附件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不符合的告知补充完善,资料齐全合格后正式受理;

4、区应急管理局按规定组成审核小组,对申请单位的经营(或储存)场所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核,审核合格的,经办人将提交审核意见逐级报批、签字、盖章,核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或乙种)。此证不年审,有效期为三年,新版、旧版通用。新版将逐步替换旧版。

三、企业需要提交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的材料

1、《西山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西山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打印纸质一式一份和电子版(U盘);

2、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复印件;

3、为从业人员缴纳高危行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或被保险人员名单)和工伤保险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4、经营企业不储存危险化学品承诺书(加油站、油库、带储存经营企业除外);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或目录清单,详见应急预案);

6、企业与产品供应方合同、供应方资质材料文件及与危化品运输企业签定的合同、运输企业资质材料;

7企业《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含应急预案评审意见)、风险评估、应急资源调查清单报告文本及电子版(原件或复印件)(变更企业名称和法人的除外)。

8、带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含加油站、油库),还应当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每三年评价一次,二级标准化企业免提交)。加油站、油库应提交《成品油批发(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租赁仓储或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提交租方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新设立专门从事仓储经营的,应提交储存设施符合地方政府危险化学品储存专门区域规划的材料文件。整体出租储存设施并由承租方负责经营管理的应提交管理协议,由经营方按批发、零售企业的规定提交申请文件、资料;

9、变更、换发的企业交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四、承诺时限

资料手续齐全(经现场审查合格),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办结。

五、颁发证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或乙种)。如涉及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取证后应及时在网上办理非药品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经营备案。变更、换发的交回《备案证明》正副本原件。

六、法律法规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 务 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总局55号令)、《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18)、《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总局88令)、《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利用违法建筑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通知》(昆政发【201093号)、“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权限下放以及做好承接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昆安监管字[2013]140号)等。

受理单位:昆明市西山区应急管理局: 6824 2943(传)      

地址:西山区华苑路358号(西三环)马街街道办事处803室

                                     

提 示:

  1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变更经营场所(注册地址)、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变更储存场所、仓储经营企业异地重建及经营品种发生变化,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变更危化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提交变更后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2、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应当于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一式一份)等,准备相关资料(应急预案资料除外),报原受理机关审核后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3、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不年审),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准备相关材料并向原受理机关提出延续换证申请,按照相关程序换领新证。未达有效期顺延期限。

4、购买危险化学品进行分装、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溶剂进行稀释(混配)后销售的,应提交安全评价报告、与供应方的合同和供应方的资质证明文件,按规定及时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采用橇装式加油装置对外经营的汽油、柴油加油站,应当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5、仓储经营、带储存经营危化企业(含汽油加油站、长输管道)应进行安全评价。经营企业储存危化品数量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安全评价(二级标准化加油站免提交)。

6、对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化经营或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但未按期延续换证从事经营的,将严格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坚决打击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

7、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2020年3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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