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民政局关于对西山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20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对西山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
第020号提案的答复
陈云进委员:
您在西山区第九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西山区进一步落实鼓励民办福利养老院政策的建设》,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区共设立养老机构20家,总床位数2501张。其中9家分布主城马街、金碧、永昌、福海4个街道辖区,11家分布团结、海口、碧鸡3涉农街道辖区,机构面向社区收住自理、半自理、完成不能自理的老年人1189名,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的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一)着力探索设施建设新途径。为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供应,规范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开发利用管理、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分别印发了《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的通知》、《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实施意见的通知》针对养老服务征地难、用地难等问题,积极探索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新途径。同时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尽快破除养老服务业发展瓶颈,激发市场活力和民间资本潜力,通过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等充分挖掘闲置的医院等社会资源,整合改造成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设施用房等服务设施。
(二)着力推进养老机构合法化。养老机构首先满足设立条件,需具备符合建筑设计规范、技术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标准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备设施和活动的场地等几方面的要求,具备设立条件的养老机构按照许可程序可到民政部门进行备案,完成备案后再进行登记方可执业,其中养老机构法人登记渠道可分为工商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民政部门民非登记的非营利性民办非企业,登记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业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同时养老机构在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全部按照居民生活类阶梯价格第一档价格标准执行,但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三)着力探索运营管理新手段。认真落实政策制度,按照省政府、市两级政府出台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进一步满足我区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积极兑现民间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补贴政策,截至目前已对13家民办养老机构发放一次性建设补助262.5万元,对民办养老机构接收老年人的给予运营补助共计发放199.72万元;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下步,我局将结合片区人口规模,配合土地、规划等部门,在鼓励民间资金用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同时,通过2017年以来的四年提升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提升专项行动的开展,不断消除我区养老机构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维护老年人合法权利,满足老年群体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及电话:胡蓉 68227831
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
2018年5月28日
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
2019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