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民政局关于对昆明市西山区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04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对昆明市西山区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43号建议的答复
张丽萍代表:
您在昆明市西山区第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请求区政府进一步落实翻牌社区在职超龄干部给予医疗保险资金补助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在各级政府的关心指导下,西山区于2013年开始为社区干部购买社会保险,目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由于部分社区工作人员参保时年龄较大,大部分都存在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60岁、女性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享受最低缴费年限的问题。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首先感谢张丽萍代表对我区社区工作人员待遇问题的关心。下面就代表所提上调社区工作人员待遇的建议说明办理情况:
我们就此问题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了对接,人社局也就国家社会保险相关政策进行了整理:一是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满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15号)规定:《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按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2011年7月1日)后参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逐年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延长缴费人员累计缴费至满十五年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关养老保险待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第八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预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汇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和省财政部门复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决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送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五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五号公告精神,省级社保部门没有政策,区级社保部门无权制定相关补缴政策。
二是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包括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昆明市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规定的通知》(昆政发〔2009〕19号),《昆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单位职工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昆劳社通〔2009〕75号)规定,单位职工如果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未达到文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应以本人退休前一个月的缴费基数为基数,按照单位缴费费率,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此外,如果不愿意进行补缴,可选择参加昆明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将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理退保,以后每年按自然年度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即可。
因此,对于您所提出的“请区政府协调解决翻牌社区在职超龄的社区干部连选连任十年以上社区干部给予一次性购买医疗保险后给予80%的补助,个人承担20%,切实给予解决好基层干部的后顾之忧”的建议,反映了社区干部的心愿,我们深表理解。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五号公告精神,省级社保部门没有政策,区级社保部门无权制定相关补缴政策。故暂时无法解决,请予理解。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做好社区干部各类待遇保障落实工作,加强与上级和相关职能部门的汇报、联系与对接,积极探索建立社区干部待遇保障落实机制,解决社区干部后顾之忧。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李淳 电话:68226559
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
2019年10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