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小美广播】第八十七期:税月安好,有你更美!
【税小美广播】第八十七期:税月安好,有你更美!
2019年10月1日,是伟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70岁生日。举国欢庆,宏伟的天安门更是见证着盛大阅兵的一个个精彩瞬间:你们从十里长街浩荡而来,你们于万里长空傲视苍穹,你们坚毅挺拔又熠熠生辉!
见证着祖国的强大,感受着澎湃的激情,我们感叹岁月静好;看着年轻刚毅的面庞,你们为我们负重前行,我们感动:中国有你更美。
因为有了你们,才有了国家的繁荣与稳定,才有了人民的安居与乐业,才有了生活的美好与幸福。对于这些“最可爱的人”,税小美感激之余,想要把涉及退役军人及其家属创业就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一并送给你们。
荣耀瞬间
01
限额扣减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即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50%。
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如果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第一条至第三条、第五条;《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25号)第一条、第二条。
02
个人所得税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
03
增值税
军队转业干部就业按以下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04
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1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05
随军家属的个税和增值税
(一)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至第四条。
(二)随军家属就业按以下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
(1)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此外,今年国家实施了更大幅度更广范围的减税降费政策,同样适用退役军人及家属。
最可爱的人
岁月静好,有你们的守望,
国家富强,有你们的捍卫,
人民安居,有你们的护佑。
小美送上税收礼包,请你们笑纳。
税收优惠政策送至千千万万光荣之家,助力转业军人的事业家庭生活三丰收。
相信有了这份税收优惠的陪伴,
“最可爱的你们”生活将更加美好!
最后,向中国军人致敬!
图片回顾荣耀一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