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昆明中心城区“三旧改造”规划工作暂行规定
昆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昆明中心城区“三旧改造”规划工作暂行规定
为认真贯彻近期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世界知名旅游城市昆明座谈会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做好昆明城市“三旧改造”规划工作,依据《昆明市城乡规划条例》、《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范,就昆明中心城区“三旧”(城中村、旧厂、旧城)改造等成片改造规划工作,提出如下暂行规定:
一、对已经市规委审议通过的252个城中村改造片区项目,组织全面梳理:
1.凡土地未出让、或虽已出让但仍未动工或商品房区域未动工(含工程桩和基础部分未动)的项目,应按住宅建筑高度≤100米、整体形象高低错落,净地合计一般性容积率≤4.0、特殊性容积率≤4.5,住宅地块属老村改造部分合计绿地率≥25%、属新拓建部分合计绿地率≥40%,商业地块部分合计绿地率≥25%,住宅地块配套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布局的基本原则组织调整优化,形成实施方案再报市规委审议后可继续推进后续开发工作。
2.对已动工的项目(含出让土地未交易范围已动工的回迁房部分、出让土地已交易商品房区域工程桩和基础部分已动),也要对建筑立面和屋顶形式按与周边地块区域色调协调、屋顶形式与楼高和功能相宜的原则组织调整,形成实施方案再报市规划局审定后可继续推进后续建设工作。
二、对未经市规委审议的其它新申报的城中村改造片区项目和旧城、旧厂区改造项目,在推进规划编制与审批工作中,应严格按照《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规定、经批准的城市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和前条规定执行。
三、对252个以外的城中村改造片区,纳入统一规划设计的范围应与该城中村一、二级联动改造范围分别认定。其中,规划设计范围由市规划局指导意见中明确;一、二级联动开发范围,应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市级有关专门机构核定。
四、本规定自市规委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