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小美广播】第七十九期:“一个也不能少!”,税惠照亮脱贫路
【税小美广播】第七十九期:“一个也不能少!”,税惠照亮脱贫路
在山陡林密,路窄弯急,平均海拔3500米的云南高黎贡山县独龙族寨子,一封来自习近平总书记的回信被广为传颂,信中这样写到:
曾几何时,这里是峡谷幽深,雪山阻隔,过江靠溜索,出山攀“天梯”的老少边穷之地。如今,在云南省脱贫攻坚战的集结号角声中,隧道通了, 网购火了,产业兴了 ,村民富了。“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6122元,同比增长23.5%,实现整乡脱贫出列、独龙族整族脱贫。”
贫穷,是我们走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第一道槛,靠的是党的坚强领导,靠的是广大人民的信心,决心和干劲,还有富国民强的好政策。
短短40年里,全国农村贫困人口减少了7.4亿。到2020年底我国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意味着几千年的贫困将彻底从华夏土地上消失。
为了这个共同目标,全党全社会积极努力着。税务系统长年派出大量优秀扶贫干部奋战在脱贫一线,最重要的是出台了一系列普惠万民的税惠政策,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今天,小美就以扶贫领域税收优惠政策为专题,为大家做个梳理:
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1、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 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7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扶贫货物捐赠增值税优惠政策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货物通过公益性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2、在55号公告基础上,我省财政厅、税务局、扶贫办联合发布,明确了我省 “目标脱贫地区”包括88个贫困县(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县)和非贫困县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同时要求各主管税务机关做好免税备案事项管理、辅导纳税人正确申报。
三、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扣除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四、易地扶贫搬迁税收优惠政策
1、对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易地扶贫搬迁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
2、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应予以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4、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
结语:
四年前最后一个冬夜的傍晚,正在云南考察的习近平总书记,亲切会见独龙族干部群众,同大家围坐在一起拉家常。习近平总书记仔细询问生产生活情况,他说:“我来见大家,就是鼓励你们再接再厉,也是给全国各族人民看:中国共产党关心各民族的发展建设,全国各族人民要共同努力、共同奋斗,共同奔向全面小康。”
这就是关于脱贫攻坚战役必胜信心的源泉,党和国家引领,各民族团结齐心,携手走进小康。
正如中国领土,一点都不能少,中国脱贫,同样,一个都不能少。让我们一起关注贫困,关注扶贫,在奋斗中创造幸福华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