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
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办法(暂行)》的通知
云建保〔2016〕356号
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为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起草了《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
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办法(暂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
工作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棚户区改造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省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全省棚户区改造“十三五”规划和国家年度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地方政府是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
第四条 全省2016年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要力争达到50%以上,2018年底要达到60%;商品住房库存较高的地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要进一步提高,条件成熟的项目尽可能全面实施货币化安置。
第五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要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分类施策、适度控制实物住房面积的原则。
第六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包括组织棚户区居民自主购买、以购代建、货币补偿等方式。鼓励有效消化库存商品住房,既可以是消化存量商品住房库存,也可以是消化增量商品住房。
第七条 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统计口径为货币化安置套数除以棚户区改造总计划数。
第八条 各地要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政策的宣传力度,使棚户区改造居民更多地了解相关政策,营造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工作的良好氛围,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
第九条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货币化安置方式。有条件的州市可采取在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一定比例的购房补贴、提供过渡安置补助费、提前搬迁的给于一定奖励、给于物业管理费补贴、给予搬家补助、对安置户子女可在新老片区自主选择学校就读等补贴优惠政策措施,引导激励群众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努力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
第十条 积极搭建信息交易平台。各州市应组织职能部门在适合的便民服务点建立棚改安置商品房房源信息平台,动员鼓励有商品房库存、有意愿的企业将适合的房源信息录入平台,将实施货币化安置的补偿标准、优惠政策、办理流程等信息同步录入,并设置自助查询系统和交易系统,方便棚户区改造居民一站式了解政策、知晓流程、选房看房、签订购房协议。应及时发布棚户区改造居民购房需求信息,积极组织愿意参加团购的棚户区改造居民与房地产企业进行对接,通过团购普通商品房实现安置。同时应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手机、电脑等途径与信息平台连接,使广大群众通过最便捷的方式查询了解到有关信息,实现供给与需求信息的有效对接,为推动货币化安置提供更优质、快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居民安置,原则上户均新建实物补偿一套,剩余补偿部分采取货币化安置。
第十二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提高货币化安置项目在中央、省级补助资金分配时的权重,适当减少新建实物安置房项目的财政补助额度。对货币化安置比例高于50%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时予以优先安排、在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时给予适当倾斜。
第十三条 用好用足国开行贷款。在保证国家开发银行授信额度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州市存在的“有贷款授信但项目难以推动”和“项目具备启动实施条件但没有贷款授信”的问题,由国开行云南省分行商有关州市政府和平台公司提出意见报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实施跨州市区域的贷款授信调整,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因资金原因停滞。
第十四条 落实税费优惠支持,棚户区改造居民因个人房屋被政府征收,利用补偿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不超过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对棚户区改造居民利用补偿款自主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实现安置的,免征印花税,其个人取得的补偿款部分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开发企业将普通商品住房出售给实行货币化补偿的棚户区改造居民,或对棚户区改造居民按棚户区改造团购优惠价格销售商品房的,按售出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十五条 提高补偿奖励标准,凡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规定期限实施搬迁的,县级以上政府可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开通“绿色”通道,对采取货币化方式安置的棚户区改造项目,要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优先办理各项手续。尤其是对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改造居民,各地要统筹考虑其从搬迁到入住期间的过渡问题。各有关部门在手续办理、证照审核等环节要主动服务、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第十七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履行棚户区改造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大统筹协调工作力度,定期专题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问题,做到统一改造规划、统一管理棚户区改造资金、统一补偿安置政策,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第十八条 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健全完善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督查问责和奖惩激励机制,强化检查督导,确保货币化安置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对在征收补偿、房源购置、资金使用等过程中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同时对货币化安置工作推进较好的要给予相应的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细则,于2016年7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本意见下发前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且已实施的项目,可按原签订的协议执行;已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但未实施的项目,原则上按本意见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