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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1711-274540 主题分类: 2017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1-24 10:24
名 称: 关于对昆明市西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90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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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明市西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第190号建议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7-11-24 10:24
字号:[ ] 来源:昆明西山

李瑞泱、刘春燕、刘惠玲3名代表:

  您们在昆明市西山区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社区开具证明相关工作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局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410号)办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根据《云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时,应当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由所在地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村)委会、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公司及有关产权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文件,说明该房产的权属情况,并注明无法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原因。另外,同一地址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的,应当提交经居委会、产业园区管委会或物业管理机构认可的证明。房屋属于住宅的,应提交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

  目前,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深入推进工商登记便利化改革,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材料,降低创业成本,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等有关规定,昆明市结合全市实际,制定了《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中第四条规定:本市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申报,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不再提交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以军队、武警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

  自2017515日起,我局严格按照《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实行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不再收取地址、地名变更证明、同意工商注册的证明、一个地点可以注册多个公司的证明。

二、办理情况

  您们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已组织人员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梳理清查。针对新的规定,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开展教育培训,并对办事群众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现在企业登记注册时不再收取住所(经营场所)相关证明文件,我局不再要求办事群众到社区开具相关证明。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我局将继续严格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昆明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申请人在办理相关登记业务时不再收取地址、地名变更证明、同意工商注册的证明、一个地点可以注册多个公司的证明。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局将加强与基层社区的沟通协调、及时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与基层社区共同做好服务居民和群众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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