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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112-482864 主题分类: 应急预案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1-23 14:04
名 称: 昆明市西山区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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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17-11-23 14:04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及时有效稳妥处置因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引发的突发事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街道办事处、各职能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辖区内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调处工作,对各自管理的范围和对象进行定期或不定期上门清查,排查隐患,通报不稳定因素。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维护正常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编制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6〕6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云政办发〔2016〕60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昆政办〔2017〕9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辖区内建设领域用人单位因农民工讨薪引发罢工、游行、静坐、集体上访、堵门堵路以及自杀、自残等突发性事件。

二、应急机构及工作职责

(一)指挥机构

1.成立西山区建设领域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总工会、区信访局、区财政局、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区司法局、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2.领导小组下设应急处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担任联络员,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加强信息交流互通,处置行业主管范围内因建设领域工资拖欠引发等群体性突发事件。

(二)工作职责

1.领导小组:决定启动区处置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对重大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进行决策;指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工作;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紧急事件的处置和进展情况,必要时提请启动其他应急处置方案。

2.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指导和具体负责群体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的调解、仲裁和劳动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协调组织、督促检查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调查核实农民工讨薪的性质、原因、金额及事件主要责任人,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负责有关信息联络等日常工作。

3.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教育局、区水务局、区农林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司其职,负责做好分管行业领域及辖区建设单位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处置工作。对其中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连带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配合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清欠工作。针对以上情况,如发生突发事件,第一时间到达事件现场,督促企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化解问题。

4.区公安分局:负责突发事件中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疏散纠纷员工,依法打击突发事件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和配合做好农民工讨薪的预防、应急处置和调处工作。

5.区财政局:根据预算安排,做好区级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统筹安排,负责农民工工资应急周转金筹集。

6.区信访局:负责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牵头工作。根据应急需要,第一时间赶赴纠纷现场调查了解纠纷情况,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7.区总工会:负责疏导事件现场职工情绪、思想教育和劝导工作,负责群体性农民工讨薪事件职工谈判代表的推选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8.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为被拖欠或者克扣工资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三、预防预警

(一)实行值班制度

日常工作、重大节日和重要活动期间,安排人员值班,详细记录举报投诉情况,耐心引导,及时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处置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报告。

(二)建立健全工资预警机制

各成员单位要不定期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全面排查群体性农民工讨薪隐患,建立监控企业名单,与相关部门联合实行监控。对隐患严重的单位,要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主管部门要在建设领域内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发生3次一般性讨薪、2次重大讨薪的建设企业和劳务企业,列入建设领域黑名单,并在媒体曝光,限制其在本辖区内参与招投标。

四、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

(一)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事件影响大小及危害程度,分为一般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和重大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一般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1)到省、市、区党委政府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的;

(2)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影响社会秩序的。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属重大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

(1)阻断交通、妨碍执法等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

(2)采取不正常手段讨薪,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3)围堵、冲击区级以上政府办公场所,严重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的。

(二)分级响应

1.Ⅰ级响应程序

重大事件发生后,各成员单位要先期处理,同时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区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接到有关信息后要迅速核实情况,并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预案。协助并指导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挥处置工作,同时把处置情况上报上一级政府部门。

2.Ⅱ级响应程序

一般事件发生后,成员单位要先期处理,同时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

(三)信息报告

1.报告原则

速报事实,慎报原因,以我为主,跟踪续报。

2.报告形式

根据群体性事件的紧急程度,适时采用电话报告、传真报告、电报报告、文字报告等形式。

3.报告内容

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以及伤亡等情况;群体性事件发生的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群体性事件发生的企业和当地有关部门已做工作及采取的措施;群体性事件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映。

4.保密要求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制度,遵守保密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和畅通。

五、处置方式

(一)处置措施

1.稳定情绪,控制事态

要关注到现场参与事件群众的身体状况,照顾好老、病、残、孕人员,稳定群众情绪,避免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通过说服教育,团结大多数群众,孤立极少数闹事者,控制事态发展。

2.研究措施,提出意见

负责具体处置工作的工作人员通过与群众代表对话,在认真听取群众诉求,充分了解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后,要与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配合,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二)具体处置

1.引发事件的原因属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工资拖欠,或非法发包、分包导致经济纠纷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住建等主管部门处理,劳动监察部门配合。

2.引发事件的原因属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遵守工作时间和休假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情况等劳动监察职责范围的,由区劳动监察部门处理,有关部门配合。

3.引发事件的原因属企业开除、除名、辞退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执,应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发生的争议,应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等,对于标的明确,且在时效期内的,应指导当事人向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提出申请,通过仲裁途径解决;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1年),且性质一般的,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已超过劳动仲裁申请时效(1年),且牵涉面广,影响重大的,可通过行政监督解决,由领导小组应急处置办公室召集成员单位会商研究提出处置意见,报请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协调有关部门处理。

4.引发事件的原因属对改革中政策理解不当引起的,应通过政策解释、思想教育等劝导方法解决。

5.对于明显违法,故意制造事件,影响经济建设,破坏社会稳定,经教育引导扔不改正的少数违法分子,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善后处理

(一)处理原则

群体性农民工讨薪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依法、公正、快速、就地处理的原则,特事特办,及时处理善后事宜,对事件责任人要查清事实,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涉及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处理程序

事件平息后,农民工讨薪调查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含形成处理协议或方案);先行给付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案在60个工作日完成(含对用人单位行政处理处罚)。

(三)信息发布

群体性事件的信息发布,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注意把握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的主动权,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四)责任奖惩

要依法追究群体性事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对未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关于维护稳定和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有关规定,侵害群众利益,做出错误决策或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事件处置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附则

本预案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建设领域农民工讨薪群体性突发事件应急对策的不断完善和应急机构的调整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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