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优化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优化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的通知
主城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局:
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运营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昆政办〔2016〕97号)要求,现将五华区、盘龙区、官渡区、西山区、呈贡区、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以下简称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调整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通知如下: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
在昆明所有县(市)区均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未购买政府统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家庭,均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一)申请家庭在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以及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140元的,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租金。
(二)申请家庭在五区、三个开发(度假)区范围内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25平方米,或者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3140元的,按照市场标准交纳租金。
三、对公开摇号配租后剩余的房源,可由公共租赁住房产权(运营)单位向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核验房源后,可以面向相关文件规定的群体进行集体租赁。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如省人社部门公布的“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市民政部门公布的“城市低保标准”、市统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有调整,将另行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