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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1711-051917 主题分类: 住房保障信息公开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1-17 16:37
名 称: 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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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7-11-17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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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流程

  为做好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结合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房源统筹

(一)房源登记备案

1.位于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呈贡区和昆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昆明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八区)范围内的政府统建、政企共建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应当结合项目进展情况制定年度分配计划,并于每年4月前报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备案。

各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分配计划时间安排,在项目分配前2个月完成分配方案的制定,并将分配方案和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证明材料一并报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分配方案应包括房源基本情况、分配时间、应急保障、宣传方式、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及收取等。

2.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分配方案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是否具备分配条件进行实地查验。达到分配条件的,该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3.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完成审批后的3个工作日内,通过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完成房源登记工作,并报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进行数据核验,同时,将审批完成的分配方案报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备案。

(二)房源公布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根据备案后的分配方案,确定各期分配房源,并通过市住房保障局、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门户网站、报纸媒体、安居网及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及各便民服务点宣传栏等进行公布。

二、个人申请、审核及配租流程

(一)申请

1.申请人通过登录安居网(www.kmajw.com)”进行实名注册后,完成申请书的在线填写

2.不具备网络填报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到主城八区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便民服务点,由工作人员负责指导申请人完成申请书在线填写

3.申请信息一经提交,不得更改。申请人可以登录安居网查询申请审核进度。

(二)审核

1.数据提取。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每个工作日对申请数据进行提取,并导入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每5个工作日对已提取的数据进行汇总。

2.数据核对。自数据汇总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同步完成申请家庭身份信息、收入、优抚、住房等状况的数据核对工作。

1)身份信息的核对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按批次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信息整理后移送市公安部门,由市公安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车辆信息进行核对。

2)收入、优抚等状况的核对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按批次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信息整理后移送市民政部门,由市民政部门按照《昆明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82号)的相关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优抚等状况进行核对,将核对结果填入《审核及公示情况表》,加盖公章,并将《审核及公示情况表》移送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

3)住房状况的核对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按批次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信息整理后移送市产权管理部门,由市产权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核对。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根据核对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填入《审核及公示情况表》,加盖公章。

3.告知数据核对结果。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负责将数据核对结果导入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在3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安居网公布等方式通知申请人核对结果及后续办理流程。

经核对不符合条件或者申请信息有误的家庭,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以短信、安居网公布等方式通知申请人,自通知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进行复核。复核材料齐全的,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由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将复核结果导入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对复核过程中的特殊疑难情况,由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提交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城镇保障性住房分配疑难问题会商工作领导小组会研确定,复核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未按照规定时间申请复核,或者经数据核对且复核后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受理申请人的住房保障。

4.收件

1)经数据核对或者经复核后符合条件的家庭,由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以短信、安居网公布等方式,通知申请人登录安居网,按照网站公布的提交材料清单准备材料后,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相关格式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有申请意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便民服务点提交材料。

2)便民服务点工作人员按照收件要求对申请家庭身份信息、优抚、收入、住房等状况进行逐一核对。昆明主城八区城镇户籍的申请人,如需要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由便民服务点工作人员进行申请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暂不收件,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相关材料,重新交件。

3)申请材料齐全的,便民服务点工作人员为其现场打印申请书,由申请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按手印,并将相关格式证明材料一并提交。同时,工作人员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回执单,并加盖收件专用章。

4)申请材料与填报的申请人数、婚姻状况、收入、住房等信息不一致的,便民服务点工作人员不予收件,并在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取消此申请,申请人原填报申请作废,但可以登录安居网重新注册并填报申请;其他信息不一致的,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至便民服务点,由工作人员在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进行修改,收件。

5.资料整理

便民服务点工作人员登录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收件确认;将相关资料装入申请人个人资料袋

6.核定租金补贴档次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按照收入及住房状况核对结果,对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人,进行租金补贴档次核定。

(三)公示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将便民服务点收件确认后的数据进行汇总后,按批次制作《昆明市申请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公示》和《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审核通过及租金补贴档次公示名单》,并将审核结果及租金补贴档次分别在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主城八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街道办事处、昆明市住房保障局官方网站及安居网等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公示期间对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提出,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按照《昆明市主城区保障性住房投诉举报的受理、查处工作流程》进行处理。异议成立的,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将异议内容及异议核实结果填入《审核及公示情况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能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异议不成立且公示期满的,由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将公示结果填入《审核及公示情况表》,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进入轮候。

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由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委托相关部门统一为申请人制作安居卡, 并通知申请人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至指定地点领取并激活安居卡。

(四)项目户型确认

轮候家庭可以根据实际需求,在项目户型确认通知时限内携带安居卡及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有申请意向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指定的便民服务点进行项目户型确认。

(五)摇号、配租

1.摇号

1)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根据每期房源户型确认情况建立摇号库,按照《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摇号配租规则(试行)》,在户型确认结束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主城八区范围内政府统建的公共租赁住房摇号工作。

2)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应当在摇号结束当天将摇号结果通过现场张贴和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网站及安居网方式进行公布。

3)主城八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参与摇号的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须在摇号次日起的1个工作日内张贴摇号结果。

2.申请人选房及签订租赁合同

1)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在户型确认完成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选房方案报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选房方案内容包括样板房参观时间、选房时间、地点及现场应急安排等相关信息。启动选房的时间应当安排在项目户型确认完成次日起15个工作日内。

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选房方案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报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由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在摇号当天对外公布。

2)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督促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按照备案的选房方案开展选房工作。

3)申请人应当按照选房要求携带安居卡、相关证件和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选房。

4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和各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须统一使用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选房系统进行选房。

5)选定房屋后,申请人应当在选房方案载明的时限内签订《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取得租金补贴资格的,同时签订《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合同》(以下简称《补贴合同》)。

6)选房过程中,申请人未按时参加选房、放弃选房、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的,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本次选房资格自动放弃,申请家庭可以参与下一批次的项目户型确认。每户申请家庭在选房及签订合同阶段放弃次数超过3次的,该户申请家庭保障资格作废,退出轮候,但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可以重新申请。

3.纸质合同备案

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应当在《租赁合同》和《补贴合同》签订、变更、续签及注销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及配套表格的通知》的要求,将纸质《租赁合同》和《补贴合同》报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注销《租赁合同》的还需一并提交《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解除租赁合同表》。

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分类、整理及汇总后,5个工作日内报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备案。

(六)租后管理

1.租金及其他费用交纳

1)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在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完成《租赁合同》和《补贴合同》电子合同备案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安居卡内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划转。

2)承租人交纳物业管理费及水电气等费用可以通过安居卡代扣。

2.承租家庭管理

1)信息修改

申请人在承租期间,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至所承租的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填写《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信息修改表》及相关材料。由项目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验后更改。

2)资格核查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和不定期对承租人保障资格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送达各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

经核查,承租人、共同承租人仍符合保障条件,但租金补贴档次发生变动的,须重新签订《补贴合同》;不符合租金补贴资格的,《补贴合同》终止。

核查,承租人、共同承租人已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通知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申请复核一次。申请复核时,应当填写《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复核调查表》,复核按照本流程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执行。

3.续租

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与核查结果为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开展续租工作。

(七)轮候对象管理

1.信息修改

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人口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至任一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填写《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信息修改表》及相关材料。由任一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核验后更改。

2.资格核查

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轮候对象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继续轮候;不符合条件的,轮候对象在收到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通知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申请复核一次。申请复核时,应当填写《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复核调查表》。复核按照本流程第二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执行。

三、企业(单位)申请

(一)房源确定与公布

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面向社会分配一次后的剩余房源经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核验,可以由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面向有住房需求的企业(单位)职工集体租赁。房源由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面向社会公布。

(二)申请、审核

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负责受理企业(单位)的集体租赁申请,并对提出申报的企业(单位)的证照、资质、职工劳动合同等相关信息进行核验和审查。

职工所需提交材料及审核流程按照个人申请审核程序执行。

(三)配租

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结合房源和审核情况,确定集体租赁对象,制定集体租赁配租方案,并报项目属地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集体租赁房源由企业(单位)与产权单位(运营单位)签订集体租赁合同,明确企业(单位)协助产权单位(运营单位)管理的责任。企业(单位)确定本单位符合条件职工后,与产权单位(运营单位)职工签订三方房屋租赁合同,并按照本流程合同备案程序进行备案。

四、其他规定

(一)主城八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在与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签订保密协议后,可以通过昆明市城镇保障性住房业务管理系统查询辖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相关信息。项目产权单位(运营单位)须服从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管理,配合属地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完成分配工作。

(二)主城八区分配工作按照本流程执行。其余县(市)区可以参照本流程执行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流程,但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在分配工作完成后,应当严格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登记备案操作规则(试行)>及配套表格的通知》的规定,向市公有房屋管理中心进行合同备案。

(三)本工作流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4年印发的《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分配、续租工作流程》同时废止。凡在执行之日前未开展分配工作的项目均按本工作流程实施分配工作。

(四)本工作流程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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