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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1711-051660 主题分类: 重组与资本运营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7-11-16 16:24
名 称: 昆明市西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 主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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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 主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16 16:24
字号:[ ] 来源:昆明西山

昆明市西山区财政局

关于印发《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

主席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各区属国有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派驻监事会工作,确保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我局制定了《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主席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管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管理暂行规定》、《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规定》、《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列席企业会议规定》、《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区属国有公司向监事会报送经济信息的通知》等8个文件,经区财政局2017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主席管理暂行办法》

2.《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3.《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监管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4.《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5.《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规定》

6.《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工作规则》

7.《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列席企业会议规定》

8.《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区属国有公司向监事会报送经济信息的通知》

                昆明市西山区财政局

                  2017年6月26日

附件1

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

主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有资产营运安全,充分发挥监事会主席在国资营运机构监督体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参照《云南省实施<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办法》和《昆明市国资营运机构专职监事会主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授权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派和推荐当选的专职监事会主席。

第二章 职权和责任

第三条监事会主席的任期职责是:主持监事会工作;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检查、监督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组织检查、监督公司业务、财务状况是否合法合规并符合公司战略规划。

监事会主席的年度工作目标包括定性目标和定量目标,由区国资局根据公司的发展状况和监督工作要求确定。

(一)定性目标主要包括:

1.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2.负责贯彻落实区属国有公司监事会工作要求,负责落实区国资局交办的任务;

3.负责监事会制度建设;

4.确保监督信息资料的完整、连续、规范、科学;

5.负责向区国资局报告在检查和监督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

(二)定量目标主要包括:

1.监事会定期或专题会议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

2.每年不少于1次监督情况报告或监督评价报告;

3.专项监督报告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篇。

第四条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的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三)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的执行结果;

(四)代表监事会向区国资局(国有控股公司还应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公司有关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五条监事会主席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忠实履行监督职责。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其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一)未能及时发现和报告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

(二)对公司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严重失职;

(三)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

(四)监事会决议致使国有资产权益或公司利益遭受损害(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除外);

(五)接受公司的馈赠、报酬、福利,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旅游和未经批准的出访等活动,以及报销任何费用;

(六)在公司中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承担责任的事项。

第四章 任期管理

第六条监事会主席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改选出的监事会主席就任前,原监事会主席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监事会主席职务。

第七条监事会主席不得在曾经管辖过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企业或有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企业任职;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经济实体的领导职务。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的考核纳入昆明市西山区财政局科级领导干部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

专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资营运机构专职监事的管理,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的专职监事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云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专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和《昆明市国资营运机构专职监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专职监事是指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派的专职监事。

根据公司章程向国有参股公司委派的专职监事,其管理方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区国资局负责专职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专职监事的职权和义务

第四条专职监事行使以下职权:

(一)在监事会主席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各项检查工作;

(二)行使《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赋予监事的各项职权;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国有资产的利益时,通过监事会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五条公司应为专职监事正常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区国资局定期或不定期向专职监事通报情况,提出对公司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要求。组织专职监事参加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的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专职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二)经常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区国资局报告工作,其中书面报告每季度不少于一次;

(三)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专职监事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以下行为的,应及时向专职监事会主席报告:

(一)经营行为有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

(三)专职监事认为应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

第三章 专职监事的产生

第七条专职监事应具备以下任职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忠诚于国资事业,对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具有高度责任感;

(二)坚持原则,忠于职守,勤奋务实,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三)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

(五)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六)具有独立工作能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断和文字撰写能力;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第八条专职监事的产生方式为组织选派。

第四章 专职监事的管理

第九条区国资局按以下原则委派专职监事:

(一)向公司委派专职监事的人数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确定;

(二)向同一公司委派的专职监事应有合理的专业结构。

第十条 专职监事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一条专职监事不得在曾经管辖过的行业、曾经工作过的公司任职,不得在有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任职。

第十二条专职监事的考核由昆明市西山区财政局按照公务员考核相关规定进行,主要考核专职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对其续派、更换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专职监事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其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接受公司的馈赠、报酬、福利,参加由公司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旅游和未经批准的出访等活动,以及报销任何费用;

(二)在公司为自己、亲友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承担责任的事项。

专职监事还应对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专职监事除外):

(一)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

(二)与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检查报告;

(三)监事会决议致使国有资产权益或公司利益遭受损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监管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职工代表监事在监事会中的作用,规范职工代表监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参照《云南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管理暂行规定》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职工代表监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监管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国有参股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职工代表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并具有一定的财务、法律和管理知识;

(三)公司的在职在册职工,在公司有一定的工作经历,熟悉公司情况;

(四)未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四条职工代表监事的产生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国有独资公司

1.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由公司提出职工代表监事建议人选(附简历),报区国资局审核;

2.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3.公司将选举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区国资局备案。

(二)国有控股公司

1.根据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由公司提出职工代表监事建议人选(附简历),报区国资局审核;

2.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监事;

3.公司将选举结果及有关材料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五条职工代表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代表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职工代表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履行监事职责。

第六条职工代表监事在监事会中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监事会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四)根据监事会主席分工和授权,对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公司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

(六)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职工代表监事以兼职监事身份参加监事会的工作,在做好公司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妥善地处理好本职工作与监事会工作的关系。

第八条 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脱离公司本职岗位执行监事会工作时,监事会应书面通知公司。

第九条职工代表监事脱离公司本职工作参与监事会工作期间,在单位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作中发生的差旅费和相关补贴,按照公司的有关标准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监事会在分工时,要注意发挥职工代表监事熟悉公司情况、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监事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职工代表监事未经监事会或监事会主席授权和批准,不得以职工代表监事身份安排、组织和开展监事会在公司中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职工代表监事要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工作中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关联、利害关系的情况时,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职工代表监事要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向监事会以外的人员通报、汇报、议论有关监事会工作及个人参加监事会工作的情况;

(四)职工代表监事不得隐匿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及职工群众反映的有关情况;

(五)职工代表监事要严格执行监事会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要积极支持职工代表监事参加监事会工作,为职工代表监事履行职责创造条件。
   (一)严格按照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兼职监事;
   (二)承担职工代表监事履行职责发生的费用;
   (三)不得要求职工代表监事作出违反
《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本办法禁止的行为;
   (四)不得因兼职监事履行监事职责,对其降职、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等。

第十三条 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直至撤销职工监事职务;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了解的或应当了解的公司重大违法违纪违规问题隐匿不报的;
   (二)不履行职工监事职责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泄漏监事会工作秘密,给监督检查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监事在监督检查中成绩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由监事会提出建议,公司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 职工代表监事不能按规定履行职责,由监事会提出免职建议,按规定程序更换。

第十六条 职工代表监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公司或公司职工有权向区国资局报告。

第十七条 监事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维护职工代表监事在公司中的合法权益,保护职工代表监事按规定参加监事会工作。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

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确保监事会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

国有控股及国有参股企业监事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主要采取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主要是审核公司半年度及年度经营情况和资产运行情况,讨论确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等工作,会议主要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半年度、年度财务报告,重点审核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国有资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检查和评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行为和业绩,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四)讨论监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向区国资局的报告。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六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是监事会根据监督检查工作需要,为研究解决某些专题事项(包括重大监督事项)召开的会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由监事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召开。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在监督运行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一)董事会决策违反法律、法规或超越决策权限范围、违反决策程序以及决策可能危及国有资产安全;

(二)公司已经或正在出现重大的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企业权益受到损害,董事会未及时采取措施;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严重影响公司利益;

(四)监事会对某些重大监督事项认为需要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五)对董事会的决策事项进行专题讨论或提供有关咨询意见;

(六)监事会认为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其它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一般应于会议召开前一天书面通知全体监事。通知应写明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及表决事项并附会议相关材料。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监事应当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监事,可以事先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也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监事会,委托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

无故缺席且不提交书面意见或书面表决,视为同意监事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须经表决方式决定的事项,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制度。表决实行记名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经监事会主席批准,监事会聘请的工作人员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但无表决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决定的一般事项,可经与会监事协商讨论通过,但监事会会议决定以下事项,需经半数以上与会监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一)审定以监事会名义向区国资局提出的正式请示和报告;

(二)提出对重大专项检查事项、问题和违法违纪案件的定性、结论,以及对案件和涉及人员的处理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对被监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奖惩、任免的建议。

第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包括监事会会议所议事项及讨论结论,具体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姓名、出席人员、议题、监事讨论意见、决议通过情况等。

监事会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须形成会议纪要。与会监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应在会议纪要中记载或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纪经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区国资局备案。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会议纪要、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按相关规定及时立卷归档,并集中保存、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监事会主席、监事和列席监事会会议的其它人员必须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以及会议的其它内容保密,不得向监事会成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

附件5

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与企业

交换意见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与所在国有公司交换意见的行为,使监事会更有效地履行职责,促进监事会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国有公司,是指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

第二条 监事会与公司交换意见,是指监事会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由公司自行纠正的问题,通过适当的方式与公司交流和沟通,对需要提请公司关注的事项,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示。

第三条监事会与公司交换意见本着有利于促进监督检查成果的运用,有利于改进和加强公司经营管理,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监事会可以就下列问题与公司交换意见:

(一)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基础管理工作薄弱,会计政策选用不当,造成会计核算和会计处理不规范的问题;

(二)内控制度不健全或者落实不到位,需要进一步完善或者落实的问题;

(三)缺乏科学的决策程序或者不按照规定程序决策的问题;

(四)在产权流转、资产管理和运营中存在的不规范的问题;

(五)群众反映较为强烈,但尚不属于违法违纪的问题;

(六)监事会认为需要由公司自行纠正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监事会不得就下列事项与公司交换意见:

(一)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公司负责人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

(二)监事会报告中反映的不属于公司自行纠正范围的问题及建议。

第六条监事会与公司交换意见的程序和方式:

(一)监事会与公司交换意见前,应当召开监事会会议,对交换意见的内容进行充分讨论,统一意见,并形成决议。每次交换意见应做好记录,并随检查项目建档保存;

(二)监事会采用会议、书面等方式与公司交换意见。参加交换意见的人员由监事会主席确定;

(三)必要时由监事会主席签发《监事会提示函》向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提示。

第七条监事会通过交换意见要求公司纠正的问题,以及《监事会提示函》提示的事项,公司应认真整改和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反馈结果。逾期不反馈的,监事会应提出意见,由区国资局向公司下达《整改意见书》,督促公司整改。对整改结果纳入国有公司年度目标考核。

第八条监事会应对交换意见后公司改进与处理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并在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中加以评述。

第九条监事会成员违反本规定与公司交换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本规定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6

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

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工作,确保监事会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出资人、公司、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监事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的国有公司,是指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

第二条 监事会依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公司章程设立,是公司常设的监督机构,行使法律法规和条例规定的职权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对区国资局负责并报告工作;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对股东会(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四条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条 区国资局向国有独资公司委派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由西山区人民政府任命;由区国资局向国有控股公司委派监事和提出监事会主席人选,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有控股公司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六条 监事的任职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会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

第三章 监事会及成员职权(责)

第七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国有控股公司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应履行的职责:

(一)负责监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决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组织制定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列席公司的有关会议,参加公司的重大活动;

(五)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六)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并向监事会报告决议执行结果,直接向区国资局报送监事会主席专项报告;

(七)代表监事会向区国资局报告工作;

(八)国有控股公司的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股东大会)会议;

(九)完成区国资局(股东会、股东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监事应履行的职责:

(一)协助监事会主席做好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

(二)出席监事会会议,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

(三)列席公司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四)根据监事会主席分工,对公司资产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及公司董事会、经营层成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五)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各类监督信息资料,起草监事会决议及月度、半年度、年度监督检查和专项检查报告;

(六)完成监事会主席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制度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方式包括监事会年度工作会议、例会和临时会议。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召开一次年度工作会议,总结上年度工作,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通过年度工作总结和监督检查报告等;国有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半年、全年工作会议;例会主要是研究年度工作会议议题以外的工作事项;临时会议则研究解决特殊事项。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会议,会议通知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监事。会议通知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但在紧急情况下,可随时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三日内召集监事会临时会议;

(一)公司财务违规操作、财务会计信息失真,要求公司予以改正但公司不予改正的;

(二)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决议的;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的;

(五)其他有必要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研究事项的情形。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包括临时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含)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事先提交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也可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受托人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未事先提交书面意见和书面表决,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当监事拒不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及时向区国资局(股东会、股东大会)报告。

第十四条 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要求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或者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并接受质询。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或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对每一提案的审议应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由提案人对提案进行说明;

(二)参会人员逐一对该提案发表意见;

(三)提问和讨论;

(四)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记名方式举手或投票表决,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的表决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将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与会监事对会议决定的事项有原则性不同意见时,有权要求在会议纪要中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第十九条 监事会会议纪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集人、与会监事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姓名,列席人员姓名;

(二)会议议题;

(三)监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票数);

(五)其他应当在会议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应当建立决议执行制度。监事会的每项决议均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及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主席决定是否形成监事会报告上报区国资局或向公司反馈。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中通报决议执行情况。

第五章 监事会的工作方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按照《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列席企业会议》的要求,列席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党政联席会等重要会议,了解公司的重大决策过程及经营管理活动,并可对会议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三)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四)核查公司的财务、资产状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向公司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及其他职能部门了解核实情况,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对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五)根据工作需要向财政、市场监督、税务和合作金融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情况;

(六)跟踪了解公司及其子公司重要的经营管理活动,掌握公司会计报表重要项目的增减变动及重大异常变化,关注公司重大决策及其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

(七)对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子公司监事会工作进行指导;了解公司的发展战略方针在下属公司的贯彻情况;

(八)针对公司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检查、专项调研,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可协商调用公司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力量进行审计和检查,也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审计和检查;

(十)根据日常监督情况,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疏理,与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同步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 监事会工作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应严格按照相关的要求,编制报送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监督检查专项报告和监事会主席专报。报告形式为《情况与建议》、《监督检查报告》、《专题(项)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等。

第二十四条 工作报告应经监事会讨论通过,由监事会主席签署后报区国资局。监事会成员对检查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检查报告中说明。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公司经营决策及管理行为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不利于公司健康经营和发展,或者监事会认为应当告知、提醒公司引起关注的其他相关问题,监事会应以监事会提示与建议函形式及时告知公司。

第二十六条 除公司负责人违法违纪案件的线索外,监事会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需要由公司自行纠正的问题,应按照《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与企业交换意见(暂行)规定》的要求,及时与公司交换意见。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进行书面反馈。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应加大对公司经营管理中带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的研究,加大对重大投资项目的跟踪了解,加强对子公司的调研力度,工作中所形成的调研报告,应在完成后及时报送区国资局。

第七章 监事会工作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工作档案,具体归档范围包括:

(一)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及相关文件:

1.上报区国资局的监事会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及其全部附件;

2.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及其全部附件;

3.监事会重大问题《专题(项)报告》及其全部附件;

4.区国资局领导对监事会《监督检查报告》和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的批示;

5.公司上报的重要材料。

(二)监事会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1.监事会工作方案、检查函、阶段性主要工作情况等;

2.监事会会议纪要及会议记录;

3.监事会监督工作底稿。包括监督检查《情况与建议》、《监督检查报告》、《专题(项)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等内容的全部基础数据资料,与监督检查工作有关的(母公司、子公司)财务数据及经营管理方面的资料,证明材料,函证和取证材料(含承诺书),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或勘验笔录,谈话笔录;

4.反映公司重大问题的举报信件、来访记录及核实情况。

(三)其他以监事会为主的专题检查和监事会派出人员参与的专题(项)调研、核查任务所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工作档案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装订在规定时限内移交档案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未经核准、允许,不得擅自处理和销毁。

第八章 工作纪律和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以及有关监事会工作的各项规定。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成员必须对监事会做出的决定、决议以及其他相关内容保密。不得公开发表涉嫌泄露监督检查秘密、公司商业秘密的谈话、答记者问和各类文章。未经区国资局批准和授权不得以组织或个人名义与新闻媒体进行与工作有关的联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应接受被监督公司的日常监督。

第九章 附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7

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

列席企业会议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昆明市西山区国有公司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列席企业会议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派驻监事会列席企业会议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监事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监事会可以列席的公司会议包括:

(一)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议、党政联席会议、年度(年中)工作会议、财务工作会议、财务预决算会议、生产经营专题分析会议;

(二)涉及人事变动议题的会议;

(三)纪检监察、审计方面的会议,公司下派监事会或下派财务总监例会;

(四)职工(代表)大会;

(五)监事会认为需要列席的其它重要会议。

第四条 公司召开涉及本规定第三条内容的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提前3个工作日,其他会议应提前1个工作日,以书面(含电子文档)形式将会议通知及相关材料送达监事会。

第五条监事会收到公司会议通知后,确定列席会议人员,及时向公司反馈。列席会议人员应认真进行会前准备,并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将会议情况和相关建议及时向监事会报告。

第六条 公司会议决议事项、会议纪要等有关会议材料应及时抄送监事会。

第七条监事会列席公司会议只履行知情权和建议权,不参与会议的表决和决策。

第八条 监事会对所列席的会议内容,认为有必要与公司交换意见的,可及时同公司负责人交换意见;认为有必要向区国资局报告的,应当及时上报,并根据区国资局的意见,提请公司相关会议予以复议。

第九条监事会可以就所列席公司会议的内容,决定是否开展专项检查或跟踪检查。

第十条 监事会成员列席公司会议应严守保密制度,不得对外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区国资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8

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区属国有公司向监事会报送经济

信息的通知

为全面、及时地掌握公司经济信息,强化监事会对公司重大决策、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等行为的监督,现就公司向监事会报送经济信息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经济信息的主要内容

经济信息包括:重大事项信息、经营管理信息、财务会计信息。

(一)重大事项信息

1.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注册资本变动,发行债券,公司解散、申请破产,主要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

2.国有股权转让、资产损失核销、资产处置与内部关联交易,对外捐赠及赞助,担保事项,国有股权、不动产、设备等被质押、抵押;

3.年度投融资计划及重大投资项目(包括对外投资),从事股票、基金、期货、外汇等高风险业务情况;

4.购买公务用车,高级管理人员兼职,超工资总额发放工资及奖金分配情况;

5.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审计等部门的审计报告及处理决定;

6.监事会要求报送的其他重大事项信息。

(二)经营管理信息

1.目标责任书、公司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董事会(经理层)等重要会议决议(决定)、会议纪要;

2.区委、区政府的批文、会议纪要等资料;

3.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

4.重大投资项目的管理及实施情况;

5.重大安全生产、环境污染事故情况;

6.监事会要求报送的其他经营管理信息。

(三)财务会计信息

1.月度和季度财务报告;

2.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3.公司开立、变更、注销银行账户情况;

4.公司内部审计报告及其他专项检查资料;

5.监事会要求报送的其他财务会计信息。

二、工作要求

(一)公司应以书面(含电子文档)方式向监事会报送真实、完整的经济信息;

(二)重大事项及经营管理信息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

(三)财务会计信息按照昆明市西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国资局)和监事会要求的时间报送;

(四)按监事会要求报送公司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备。

三、公司需要说明的事项

(一)公司会计报表反映会计信息发生异常变动的;

(二)公司盈亏情况;

(三)公司存在关联交易的事项;

(四)公司对外投资盈亏情况;

(五)国有控股股权结构发生变动情况;

(六)公司发生资产报废、损失情况;

(七)公司发生重大资产处置、重组、并购等情况。

四、其他

(一)本通知适用于区国资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

(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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