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区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60号建议的答复
张丽萍等3位代表:
你们在区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的《给予协调解决翻牌社区干部一次性补交养老保险》的建议,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其中第二章第十六条明确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满至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第七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第八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预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汇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和省财政部门复核,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决算,由省级社会保险机构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送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五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参保人员个人中断缴费的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13号令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0〕212号)文件、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五号公告精神,省级社保部门没有政策,区级社保部门无权制定相关补缴政策。
西山区社保局作为政策执行部门,将积极把代表们提出的建议上报上级部门,同时,在全省统一指导下,严格执行上级相关部门下发的政策、文件。如未来上级部门下发相关补缴政策,将及时宣传落实政策。
三、下一步工作
接下来,我局将继续严格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执行养老保险政策。
联系人:王婧 电话:68046975
感谢你们对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