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西山区政协九届一次会议第001号提案的答复
赵乐毅委员:
您在区政协第九届第一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解决西山公安分局四家派出所业务用房的提案》,已交我局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基于历史原因,区公安分局东风、碧鸡、大观楼、永昌四家派出所为“无房”派出所,长期存在派出所服务场所条件落后、办案区域存在安全隐患、办公条件无法适应工作需求等问题,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向区属国有公司购置派出所业务用房的物业服务,由区属国有公司购置现有房产,提供业务用房给东风、碧鸡、大观楼、永昌四家派出所。
二、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我区于2016年实施了一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已落地项目的实施经验,原计划开展以下工作推进派出所服务场地项目:
(一)由区公安分局履行购买主体的相关职责
根据《西山区关于推进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暂行)》(西政发〔2016〕19号),“购买主体负责研究制定本行业本系统公共服务购买实施细则,提出合理需求和条件;按照有关程序和方式实施购买,对承接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在项目完成后组织考核评估和验收。”建议区公安分局作为本次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本着项目快速推进的宗旨,积极参与此次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具体职责如下:
1.明确派出所业务用房的购置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提出业务用房的购置标准,如面积与楼层分布。本项目需由区属国有公司购置房产作为四家派出所业务用房,出于国有资产购置的严肃性,建议四家派出所的购置面积相近,若出现面积差距过大的情况,需要有相关依据作为支撑。
2.合理控制成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进行融资,是当前把握政府购买服务融资的窗口期,加速项目推进,平滑未来年度财政支出的方式。当前西山区进入经济新常态,“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的压力日趋增大,需本着节省财政资金的角度,应充分探讨,通过购置、租赁等多种形式解决四家派出所业务用房的问题。
3.向区政府上报请示。由区公安分局作为购买主体,向区政府上报政府购买服务请示,包含购买主体、委托的承接主体、购买金额、购买期限、购买服务内容(购买服务标的符合政府购买目录范围)、承接主体特殊性等内容,需由区政府批复是否同意对该项服务进行购买。
(二)充分发挥区金融办协调职能
1.帮助落实四家派出所在辖区房产情况。区金融办作为本次政府购买服务协调部门,将主动和购买主体区公安分局、项目承接主体对接,帮助落实四家派出所所在辖区的房产情况,并会同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出购置或租赁的建议,加快本次项目的推进。
2.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区金融办作为协调机构,将尽职尽责配合区属国有公司开展融资工作,协调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向区人大财经委及时汇报,完善本次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流程。
(三)具体进展
经区公安分局与区金融办前期沟通对接,区公安分局于2017年5月向区政府上报了《关于购买派出所便民服务场所的请示》,申请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东风、碧鸡、大观楼、永昌、金家河、滇池路6家派出所的服务场所。区财政局于5月24日在区政府办公文处理笺上回复:“为改善区公安分局基层派出所服务场所,满足片区群众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拟同意以区公安分局为购买主体,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东风、碧鸡、大观楼、永昌、金家河和滇池路6家派出所项目服务,购买服务所需资金根据购买实际逐年纳入区级财政预算。根据省、市、区各级政府对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鉴于区公安分局提出的“区城投公司代建区公安分局业务用房,合作时间长,工作稳定”的特殊性,拟同意采用委托方式委托区城投公司作为该项目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建议区公安分局规范购买服务行为,对购买服务的内容严格把关,确保承接主体提供服务的房源手续齐备。”
三、下一步工作方向
2017年6月1日,《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地方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违法违规融资的通知》(财预〔2017〕87号)文件出台,明确要求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确定的服务范围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不得将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货物,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严禁将建设工程与服务打包作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目前,我区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购买派出所便民服务场所服务与财预〔2017〕87号文件规定不符。下一步,区金融办将与区公安分局、区属国有公司加强对接,积极联系金融机构,研究其他融资方式,多渠道筹措项目资金。
希望您一如既往地关心、支持我区各项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联系人及电话:柯晓竹,68227758。
昆明市西山区财政局
2017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