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西山区进一步优化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管理弹性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各办、局:
《昆明市西山区进一步优化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管理弹性措施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昆明市西山区进一步优化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管理弹性措施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动经济回稳向好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昆政办〔2023〕2号)精神,按照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管理弹性措施的通知》(昆城管联〔2023〕3号)相关要求,特制定以下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管理弹性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管理弹性措施的通知》(昆城管联〔2023〕3号)所明确的规范临时性商业活动、适度允许商业外摆、规模化特色夜市街区场所的申请、服务管理。
第二条 临时性商业活动场所的设置
(一)临时性商业活动指的是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直接向消费者销售商品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为吸引消费者、扩大销售而开展的营销活动(含商品展示、促销、夜市、群众性文化体育等经营活动)。
(二)临时性商业活动场所的设置必须有商业活动场地空间活条件,不占用农用地,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出行,不在“绝对禁止区域范围”——指主城区范围内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交通功能重要的支次道路、城市公共广场、地铁(公交车)站、人行天桥(过街通道)、交通十字路口;各类医院、学校、驻昆部队、各级行政机关、窗口服务单位、公交场站、客运站周边200米范围内及河道两侧、旅游景区(公园)及易燃易爆场站门口50米范围内;我区2019年至2020年着重打造的滇池路、广福路、环城西路、环城南路、前卫西路、前兴路、海埂路、昌源南路、海源南路、大观路、西园路、湖滨路、西昌路、金碧路、巡津街、西坝路、南坝路、西福路、人民西路、二环西路、二环南路、日新路、春雨路等重要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
(三)申报流程
按照“政府牵头、部门协同、街道主导、业主主责”的原则,由市场主体领取《昆明市西山区优化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申请表》,逐级向街道、区、市相关部门申报。
1.面积100平方米以下,期限7天内,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批准;
2.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下,期限7天以上1个月以内,需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同意,报请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城管部门备案;如涉及建(构)筑物搭建安全、消防措施、声光、油烟扰民防治、环境卫生、垃圾分类收集等方面,应同时取得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3.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跨区连锁经营,或期限1个月以上的市场主体需向市城市管理局、市商务局报备后,经属地街道办事处同意,报请区商务主管部门、区城管部门备案;如涉及建(构)筑物搭建安全、消防措施、声光、油烟扰民防治、环境卫生、垃圾分类收集等方面,应同时取得区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4.市场主体申报资料统一为:申请书、平面布局图、紧急疏散示意图、安全承诺书〔临时商业促销建(构)筑物搭建安全,消防措施,声光、油烟扰民防治,市容秩序管理,现场环境卫生,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等方面承诺〕。根据申请事项需提供资料以实际要求为准,资料齐全,办理时限为三个工作日。
第三条 商业外摆的设置
(一)按照《中共昆明市委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有序推进引摊入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昆城管委办〔2020〕8号)、《中共昆明市委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占道经营整治工作的通知》规定,西山区主城区“相对禁止区”和“引导区域”内个体商户、连锁企业、城市商业综合体,经申请同意可在红线范围内不影响行人通行、不占用消防通道、不遮挡消防设施器材、不影响周边居民生产生活,不影响市容整体秩序的区域,开展店内商品临时外摆销售。
(二)“相对禁止区”和“引导区域”指绝对禁止区域之外的其他城市次干道、距居民区一定范围之外的城市空地、待开发地块以及不具备通车条件的断头路,城郊接合部日间使用但夜间空置的场地,不影响人车通行的小街小巷。
(三)商业外摆销售行为必须使用自营门面、商铺门前区域,符合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外摆线、外摆商品种类、外摆时段等要求,向属地街道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街道办事处按“一街一策”、“一点一案”现场进行明确。
(四)商业外摆的要求
1.外摆商品需合理设置外摆区域、施划商品外摆标线、明确外摆商品种类、规范外摆货架设施,并在显著位置公示允许商业外摆时段。
2.餐饮企业确需占用门前场地外摆的,必须设置防油地胶垫,做到摊撤地净,不得影响他人利益,不得超过22:00。
3.大型酒店、饭店外摆早点摊位,不得超过上午10:00。有条件的餐饮企业、酒店、饭店应尽可能对外摆区域进行美化、绿化、亮化,设置有一定档次,有艺术效果的围挡或绿植围栏,营造良好的外摆和就餐环境。
4.夜市烧烤摊点外摆不得露天烹制,确需现场加工的,必须配备和采用油烟隔离装置。
5.临时外摆摊点应做好“门前三包”,不得影响消防安全、交通秩序,防止污染环境卫生,油烟、噪音扰民等。
第四条 规模化特色夜市街区的设置
(一)鼓励支持商业综合体等各类市场主体利用自有空间、断头路、待开发闲置用地、集体经济自留建设用地,分区域、时段,设置有档次、有品位,聚集人气和商业气息的精品夜市、星光夜市。
(二)规模化特色夜市街区的设置,需严格按照《西山区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管理办法(试行)》,由有条件的商业综体、商业街区等市场主体编制大型精品夜市、星光夜市等可研报告和设计方案,报请属地街道办事处初审,由属地街道办事处向西山区发展夜间经济领导小组申请,并由西山区发展夜间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商务投资促进局)组织辖区职能部门对方案统一进行审核研究,经联审联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设置。各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监督指导做好特色夜市街区的建(构)筑物搭建安全,消防措施,声光、油烟扰民防治,市容秩序管理,现场环境卫生,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等方面工作。
(三)特色夜市街区因城市发展、建设、开发等不可抗拒因素,确实不能再继续经营的,业主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有关部门自行拆除并恢复原貌。
第五条 市场主体要求
1.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和《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昆明市城市管理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管理弹性措施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开展临时性商业活动。
2.活动期间,市场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平面布局,规范统一摊位、展篷等,切实做到规范、统一、美观、安全。经审批同意的临时商业活动建(构)筑物需在明显位置张贴公示审批内容(包括:审批面积、经营时长等信息)。
3.禁止在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及周边搭建临时商业活动建(构)筑物;禁止挤占人行道、盲道开展各类经营活动;禁止流动经营、沿街叫卖、高音扩音等促销行为;禁止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实施流动、占道经营。
4.市场主体应做到:认真做好审批区域周边环境卫生的日常清扫保洁工作;不影响消防安全;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出行;不破坏市政设施和绿地绿化。
5.市场主体超出申请范围经营的,或影响城市市容市貌、行人安全的,执法人员有权责令整改或取缔,造成一切经济损失及其它不良后果,由申请单位(或个人)自行负责。
6.审批事项到期结束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对周边环境卫生清扫干净,带走所有杂物,恢复原样。
第六条 各部门职能职责
各街道办事处:对临时性商业活动的场地、面积、经营范围、经营时间、活动内容等进行备案及监管;
区商务投资促进局:做好临时性商业活动的指导服务工作,对临时性商业活动申请进行备案;
区城市管理局:对临时性商业活动的市容秩序管理、现场环境卫生、垃圾分类收集设施等方面进行备案、指导及监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对临时性商业活动的燃气使用等进行指导及监管;
区自然资源局:对临时性商业活动建(构)筑物搭建等进行备案及指导;
区应急局:对临时性商业活动建(构)筑物搭建安全等进行备案、指导及监管;
区消防救援大队:对临时性商业活动建(构)筑物消防措施及消防安全进行备案、指导及监管;
区生态环境分局:对临时性室内商业活动建(构)筑物噪音、油烟扰民防治等进行备案、指导及监管;
区市场监管局:对临时性商业活动的食品安全等进行备案、指导及监管。
第七条
对经批准并按要求规范经营的商业促销、店铺外摆、精品星光夜市等活动不再作为城市管理占道经营、店外经营网格案件进行立案、派遣、督办。
第八条 实施时限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临时性商业活动、适度允许商业外摆截止时间至2023年12月31日。再此期间内,已审批且超过审批期限,确有继续经营需要的市场主体,需按以上要求再次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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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解读】《昆明市西山区进一步优化商业活动场所服务管理弹性措施实施细则》的问与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