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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301-654549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2-12-31 14:17
名 称: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山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号: 西政办通〔2022〕116号 关键字: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山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31 14:17 浏览次数: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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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办局、直属机构:

《西山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山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巩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成果,进一步明确区级部门、街道、村(社区)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中的职责,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作用,切实有效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按照“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属地管理、分级管控,因地制宜、统筹兼顾”的原则,结合西山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中央、省、昆明市大力推进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长效机制,逐步实现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正常化、规范化,切实提高农村水环境质量,改善农村环境面貌。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管理及技术要求参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53/T953—2019)、《昆明市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技术指南》等文件执行。

第四条 以“设施完好、管理规范、运行正常”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属地为主、注重实效”的工作原则,进一步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区级监管,街道、村组负责的运行管护体系,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规模和所处环境,以“防渗漏、防堵塞、防破损、防故障”为主要任务,多措并举,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指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行政村、自然村)居民生活活动中产生的污水,主要包括冲厕、洗涤、洗浴和厨房等排水。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接户污水管、污水收集沟、污水管网及检查井等收集设施和格栅池、沉砂池、生物滤池、人工湿地、氧化塘、一体化净化设备等终端处理设施。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山区城镇建成区以外的农村已建并投入正常运行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新建及改建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经验收合格并移交属地街道后,纳入本办法统一运维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牵头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考核方案;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出水水质抽样监测工作。

第八条 生态环境分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全区范围内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将符合规定应由区级承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资金纳入区级预算保障,并做好资金监管。

第十条 移交市滇池水务公司运行管护的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管护责任主体为昆明市滇池水务公司。相关街道应积极配合昆明市滇池水务公司做好监测、维修、设备更换及运行日常监管等工作。设施外部及周边进出水沟渠管网运行由相关街道具体负责,确保设施进出水正常。

第十一条 街道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维的管理主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配合建设主体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验收以及做好接收管理工作,协调落实质保期内施工单位和运维单位的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将辖区内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分类统计造册,规范设施档案管理,与行政村签订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目标责任书,落实专职人员,开展监督、考核工作,并指导监督各行政村、农户按各自职责开展日常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村(社区)为农村污水设施运维管理的责任主体,在街道的统一组织下,落实分管干部和运维工作人员,督促并协助运维单位做好本村(社区)污水处理设施的检查维护、故障排查和设施维修,发现处置不当或处置不及时的情况,要当场指正、及时上报,并监督完成整改。完善村规民约,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监督农户落实新建农宅的纳管工作,制止私自接管和违规占压、排放等影响管网、终端正常运行的各种情况发生,加强处理设施防盗、防丢和损坏以及人身安全的管理工作,确保各类设施运行良好。

第十三条 农户的自家冲厕水、厨房水、洗涤水等接户管(户井)的维护、清掏和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农户周边环境卫生等,由村(社区)负责。农家乐餐饮等经营性场所的污水接户管(户井)的维护、清掏和房前屋后污水管网、清扫井及经营户周边环境卫生等,由村(社区)指导监督经营户自行负责。

第十四条 质保期内,由建设单位督促承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施工,负责对损坏或报废材料设备进行更新、维修及辅料填放。建设单位负责质保期内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清淤、植被养护、站点检查、设施运转、进出水检测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维修整改。

第十五条 运行维护单位为污水处理设施系统日常运维实施主体,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定期做好污水处理设施的巡查,正确开展故障的处置工作。

2.对严重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或破坏设施、占压设施等行为,及时上报村(社区)和街道,立即采取防治措施,减少危害后果。

3.承担因污水处理设施维护不到位而造成人身伤害事故或财产损失等一切责任。

4.负责街道和村(社区)运维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5.协助完成区职能部门和街道、村(社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运维管理

第十六条 各街道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服务规模、工艺类型和实际情况等,确定每个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及责任人。设施周边要公示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监督电话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各街道应当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规模、工艺、运行维护要求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对于工艺复杂、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高的污水处理设施,优先选择具有专业能力较强的第三方机构作为运行维护单位;对于工艺简单、操作简便、运行维护技术要求较低的污水处理设施,可由街道行政主管部门及村(社区)委会自行选择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并参照执行本办法中运行维护单位的职责。

第十八条 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每周至少开展1次对生活污水收集管渠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巡查,发现损坏、堵塞等问题及时修复、清掏,确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行。

2.定期对进、出水水量、水质进行观察记录;日处理能力20立方米及以上每个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检测工作,日处理能力20立方米以下按30%比例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检测工作。对检测结果出现的问题,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问题整改工作。

3.定期对水泵、一体化设施等机电设备及电力电缆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针对出现机电故障的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更换。

4.对出现设备损毁等影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问题,及时协调处理。

5.对湿地、氧化塘等种植有水生植物的污水处理设施,结合植物生长周期对水生植物进行管理、收割及处置,结合植物的实际生长情况,针对性的进行补种补植。

6.对日常运营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污泥)按昆明市现行标准进行规范化处置。

第十九条 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要求包括:

1.管渠过流通畅、附属设施正常运行;各种检查井、井盖正常使用,检查井盖、井壁无破损,井内无堵塞。

2.有动力设施运行稳定,出水正常;主要设备、仪器仪表、外观整洁功能完好。

3.湿地、氧化塘等无动力设施进出水正常、水生植物生长良好。

第二十条 规范运行维护管理台账:

1.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①基本信息记录,含巡查人、时间、范围、点位;②设施运行泥量、电耗、药耗等。

2.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

3.年度检修记录。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职能单位、各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研究解决运行维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为设施运行维护提供有力保障。

第二十二条 加强资金保障。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由区财政承担,区水务局统筹分配上级及区级预算配套全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护资金,由运行维护管理主体负责申报并纳入部门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资金使用。全区范围内各类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按设施类型配套运行管护经费具体标准为:

1.已实施雨污分流支次管网的村庄,每个自然村14000元/年(含清淤除障、管道维护等);配备“一体化”设施的村庄,每个设施8000元/年(含电费、药剂费、人工费等);已建的污水处理设施(含氧化塘、三池、湿地等),每个设施2400元/年;已建设末端截污进水口,每个进水口1200元/年。已移交昆明滇池水务公司的污水处理设施的不再配套经费。

2.区级配套资金已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管护经费由区水务局负责统筹使用,可预留部分资金作为应急处置资金,加强资金的使用管理。

3.各街道根据辖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实际情况,对区级配套资金统筹分配使用,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确保各类设施正常运行,并发挥其效益。

4.区级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运行的管护人员工资、运行电费、机电设备维护、一体化设施药剂费、管道沟渠清淤除障、湿地管养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第五章 监管考核

第二十四条 对各街道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实行考核,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实施。考核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定期考核每年12月进行一次,不定期考核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组织相关部门采取随机抽查方式。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具体考核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工作管理制度、保障措施、工作实效、社会评价等。

2.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包括化粪池、出户井、污水管网及检查井、格栅井、调节池、厌氧池、人工湿地等的日常运行维护情况。

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进、出水水质情况。

4.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终端设施环境卫生、绿化等维护情况。

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档案、资料管理情况。

第二十六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情况纳入各街道年度综合考评,与干部实绩考核挂钩。

第二十七条 损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依法责令予以赔偿;对故意破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相关解读:关于对《西山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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