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山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补助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西山区乡村振兴战略,以优势特色产业品牌创建为重点,培育一批在省、市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企业品牌和产品品牌。加强品牌宣传,围绕西山区优势产业和优势产品,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的注册。重点扶持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创建区域性公共品牌和企业品牌,不断扩大西山区品牌知名度。建立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体系和激励机制,助力具有显著地域特征和品质特征的地方农副产品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促进西山区经济创新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补助,是指对注册地址在西山区辖区范围内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并获得注册证的企业或组织进行补助。
第三条 补助标准:注册地在西山区辖区内的企业或组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按照申请补助当年西山区人民政府相关扶持政策及标准执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市、区颁布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用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权利人创牌经营,扶持培育“名、特、优、新、稀”地理标志农产品,对地理标志农产品品质提升和地理标商标应用推广,助力该地标在科技应用、品质保障、管理规范、品牌打造等方面取得新进展。带动品牌经济,深化“商标兴农”。最大限度发挥地标带动地域经济发展,推动乡村振兴。
第五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补助的申报、受理和审核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补助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注册补助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无权属纠纷,从商标注册证书载明的注册日期开始计算的24个月内,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补助;
2.商标注册证注册人地址为西山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或组织;
3.无违法违规被相关行政部门处罚的记录;
4.同一件商标只能申请一次补助。已获得过同类补助的单位不得重复申请补助。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补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后补助申报表(一份加盖公章);
2.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原件备查);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4.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5.注册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加盖公章);
6.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声明书(一份加盖公章);
7.申报补助的注册商标未获得各级政府部门同类资助或资金奖励的申明(一份加盖公章);
8.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9.递交申请时要求出示相应的有效原件以供核对。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一份,A4规格纸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西山区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与广告监管科,电子材料应将所有申报材料嵌入一个PDF文档,以“公司简称 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补助申报材料”命名,发送至指定邮箱(邮箱地址:3552408172@qq.com)。
第八条 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补助的办理程序如下:
1.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补助申请(双休及节假日除外);
2.由注册权人向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补助申请,根据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原件;
3.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资助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4.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拟补助名单报局分管领导审核,提请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会议讨论审议,审议同意后,由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西山区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会审,会审通过后在西山区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九条 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异议材料、说明理由,并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单位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供的书面异议材料应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并写明联系电话和通信地址。
第十条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符合有关规定的异议材料予以受理。对受理的异议材料,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公示结果办理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二条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有权对注册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和凭证。对同一注册地理标志商标重复申请补助、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发现查实,全额追回已领取的资助资金。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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