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8〕75号)以及《昆明市人民政府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文件的通知》(昆政发〔2019〕27号)文件精神,把稳就业放在更加突出位置,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就业创业,强化培训服务,确保全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目标任务完成和就业局势持续稳定,助推我区经济转型升级,加快建设区域性国际中心城市活力核心区,夯实人力人才基础。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支持帮助企业平稳发展
(一)提高稳岗补贴标准,支持企业稳定发展。
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就业岗位。不裁员、少裁员,符合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昆明市城镇登记失业率,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的企业可申报稳岗返还。返还标准按照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返还。
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困难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有望恢复,由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困难企业,依法参加失业保险,未裁员或少裁员,裁员率低于昆明市城镇登记失业率。可按当地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返还标准,或者按照6个月的企业及其职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给予稳岗返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负责)
(二)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支持小微企业。
积极对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西山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支持,并相应适时降低担保费率,以减轻企业融资成本,有效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区财政局牵头,区科技工信局负责)
二、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三)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政策支持力度。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省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自主创业的,申请贷款最高额度可提高至15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经贷款经办金融机构认可,可以展期,展期期限内不贴息。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创业者按照现有政策规定给予贴息;对享受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区财政局牵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四)加大创业载体建设支持力度。
一是积极推进创业创新产业园区建设,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要求,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社会参与、服务配套为原则,积极打造一批不同层级、功能配套、承接力强、特色鲜明的“双创”产业园区、创业示范园和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互联网+创业创新”新型孵化模式,实现创业与创新、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综合服务平台和发展空间。建立政府投资型创业园区管理补助机制,区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地区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创业园区管理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园运营、创业项目征集、创业导师专家聘请、创业系列活动开展、购买社会化创业服务以及公共费用支出等。二是2019年起,每年创建1-3个区级农业创业园或农业创业孵化基地,1个区级农业创业示范村,2-5名区级创业之星。通过区级促进农民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评审认定后,名单上报区政府,待区政府批准同意后,给予一次性补助。由区级财政给予每个区级农业创业园或孵化基地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给予区级农业创业示范村每个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给予创业之星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区级评审的基础上,推荐优秀区级创业园、农业创业示范村、创业之星参加市一级的相关评审,争创省级、市级农业创业园,评审通过可按相关文件精神享受省市区三级相关奖励政策。(区科技工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大对失业人员创业的支持力度。
可充分利用各类可清腾的公共厂房、仓库、校舍等现有资源,在租金、费用等方面采取减免措施,有条件的可为失业人员自主创业提供免费经营场地。(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科技工信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大“泛海扬帆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扶持力度。
“泛海扬帆昆明大学生创业行动”公益项目,对通过市级评审认定的,在昆明创业大中专毕业生个人或团队、小微企业(实体),区级按市级资金资助的50%给予大学生创业项目(实体)一次性资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加大就业见习支持力度。
实施“云南省万名青年见习计划”,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就业见习补贴范围扩展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青年,优先提供就业见习机会。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并按照规定给予见习补贴。从2019年起,省级见习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600元提高到7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可从每人每月700元提高到800元。市级见习补贴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用人单位,补贴标准可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00元。见习补贴主要用于支付见习人员的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的支出。补贴期限与实际见习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12个月。见习补贴提高标准所需增量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负责)
三、积极组织实施就业培训
(八)鼓励困难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在岗培训。
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困难企业围绕我省8大重点产业、五网建设、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需求和企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的,所需经费按照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负责)
(九)用就业补助资金支持困难企业培训。
2019年1月1日—12月31日,困难企业报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开展的在岗职工培训,所需经费按照规定优先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经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评估合格后,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按照每人不超过500元的标准予以支持。具体实施办法待市级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后遵照执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负责)
(十)给予失业人员培训补贴。
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各类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符合条件的企业承担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参照企业在职职工“展翅行动”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培训工种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为内,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每人1000—2600元的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照规定给予每人600—1200元的补贴。(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区教育体育局负责)
(十一)给予生活费补贴。
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的,培训期间可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培训期间每人每天200元,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生活费补贴政策每人每年只享受1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
2019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培训补贴申领条件由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3年以上放宽至参保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参保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参保地申请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负责)
四、全方位开展精准就业帮扶
(十三)实行失业登记常住地服务。
失业人员在常住地连续居留满6个月的,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按照规定依法享受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低保家庭等劳动者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创业指导、就业创业培训等就业援助。(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落实失业保险待遇。
对正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当地标准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医保局负责)
(十五)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对生活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要给予临时生活补助。补助标准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根据家庭困难程度、当地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补助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3000元,每人只能享受1次,所需资金从中央安排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政府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的家庭,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临时救助,一次性临时救助资金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3倍,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标准,但1年内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区财政局、区科技工信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六)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西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统筹做好本地促进就业工作;要强化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分级预警、分层响应、分类施策,将就业核心指标列为政府综合考核范畴,加强督查问责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估,确保各项政策尽快落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明确部门组织协调责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统筹协调促进就业政策制定、督促落实、统计监测等工作。区财政局要及时整合资金,并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保障促进就业政策落实。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围绕稳定就业形势要求,全面落实支持实体经济、支持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立足职能职责,开展更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专项活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区财政局负责)
(十八)切实抓好政策服务。区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向社会公布政策清单、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投诉电话;要组织专题服务活动,深入企业宣讲政策并有针对性地开展帮扶。要优化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等制度,让服务更高效、更贴心。对申请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就业创业服务的困难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要建立实名制管理服务信息系统。要优化流程,精简证明,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政策规范便捷地惠及享受对象。要引导困难企业综合运用转型转产、培训转岗、支持“双创”等手段,多渠道分流安置职工,依法稳妥处理劳动关系。困难企业与职工就稳定劳动关系协商一致的,可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保留就业岗位的措施。引导劳动者树立正确就业观,主动提升就业能力,通过自身努力实现就业创业。广泛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大力培育创业主体,形成促进和扩大就业的合力。(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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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