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www.kmxs.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6516-201707-571892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17-07-21 10:00
名 称: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62条措施的意见
文号: 西政发〔2017〕9号 关键字:
有效性: 已失效

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62条措施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7-21 10:00 浏览次数:484
字号:[ ]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二次全会、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市委十一届二次全会、区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打好稳增长调结构攻坚战,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平稳发展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16〕111号)、《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26条措施的意见》(昆政发〔2017〕16号)文件精神,结合西山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巩固提升高原特色都市现代农业

围绕打造农业优势特色产业集群,以“做精一产”为目标,以提高农业供给质量为主攻方向,加强科技创新引领,大力发展具有西山特色的都市型精品农业,重点扶持促进农业信息化、规模化、产业化、特色化发展的企业和种养殖大户,全面提升高原特色都市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第1条【扶持农业龙头企业】新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且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纳入区级统计的,给予每户1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给予每户2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2条【扶持都市型现代生态农业休闲观光园区】对基础条件好、适度规模经营、业主积极性高、有长远发展潜力,能代表西山区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水平的农业园区进行适当扶持奖励,给予每户25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3 条【鼓励安全优质农产品认证】积极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工作,产品通过权威专业机构认定并获得无公害、绿色、有机及地理标志产品登记认证证书的企业(合作社),给予每家企业(合作社)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4条【鼓励特色种植】实施以苹果、草莓、黄梨为主的四季特色水果项目,种植面积每新增1亩,区级补助500元;扶持干果产业种植,种植面积每新增1亩,区级补助100元;对年种植食用菌10—20万棒(含20万棒)、年种植食用菌20万棒以上的农户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5条【鼓励特色养殖】开展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创建工作,对获得国家级示范场的养殖场,给予每户20万元的资金扶持。扶持特色养殖(鸵鸟、梅花鹿、水产特色养殖等),每户给予20万元的资金扶持。

对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用电实行电价优惠,对农产品加工企业享受大工业用电价格,其他农业龙头企业种植、养殖基地生产用电享受农业用电价格。

大力促进工业提质增效

坚持工业强区,以“做强二产”为目标,强投入、强服务、强创新、强保障,增强工业经济发展后劲,强化工业经济服务支撑,全面促进工业经济提质增效。

第6条【培育发展新兴工业产业】对新落户战略新兴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1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7条【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培育力度】首次年工业总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企业5万元;年工业总产值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企业10万元;年工业总产值达到1—5亿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20万元;年工业总产值达到5—10亿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30万元;年工业总产值达到10—20亿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40万元;年工业总产值达到20—30亿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60万元;年工业总产值达到30—50亿元的,一次性补助企业70万元;年工业总产值达到50亿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企业80万元。

第8条【鼓励企业扩销促产】对工业总产值在全区装备制造及加工制造行业排名前10、磷化工行业排名前8、食品及生物医药行业排名前3的企业。一是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达到5%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1%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属于战略新兴企业给予产值的0.2%补助),季度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二是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达到10%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2%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属于战略新兴企业给予产值的0.3%补助),季度补助每户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三是工业总产值同比增长达到15%的规模以上企业,按照工业总产值的0.3%给予扩销促产补助(属于战略新兴企业给予产值的0.4%补助),季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9条【加大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扶持力度】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每户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纳入统计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

第10条【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对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进行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提升且固定资产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投入设备购置费用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对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项目,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达到300吨—500吨标准煤的,按每吨标准煤2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11条【支持工业企业节能降耗】按照省、市级下达的节能目标任务,将任务分解到重点能耗企业,并对企业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定级为“完成”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的企业不予奖励。

第12条【降低企业物流、用电成本】安排300万元作为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补助资金。对规模以上重点工业企业销往国外、省外的钢材(含型材)、化肥(含饲料磷酸氢钙)、机电产品,以及重点招商引资项目采购配套材料、零部件,依据不同品类、运量及市场状况,根据省市给予的补助金额,配套给予物流运费补助。严格落实省、市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政策,减轻企业负担。

第13条【淘汰过剩产能】对经省、市认定的实施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每拆除一条生产线,给予5—20万元补助,单条生产线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严格落实省市稳步淘汰落后产能的相关政策。

配合企业按照市级有关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以及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用工成本、税费成本、用地成本等政策措施开展扶持申报工作。

全面促进现代服务业优质高效

以“做优三产”为目标,对新增限额及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商贸企业;对首次上规及在库规模以上纳入统计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居民服务业(家庭服务、洗染服务、洗浴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殡葬服务等),修理业(汽车修理与维护、家用电器修理等),其他服务业(清洁服务),文化、体育、娱乐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制作业、文化艺术院业、体育和娱乐业等),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科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等核算类服务业企业给予相应资金扶持。

第14条【鼓励培育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每培育一家限额以上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法人商贸企业,给予企业经营班子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15条【鼓励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持续增长】一是限额以上批发企业,每季度累计增速达18%以上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对企业经营班子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奖励:季度累计销售1000—2000万元(含)的,每户企业奖励5000元/季度;季度累计销售2000—3000万元(含)的,每户企业奖励10000元/季度;季度累计销售3000万元以上的,每户企业每季度按照其销售额0.05%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季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二是限额以上零售企业,累计增速达18%以上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对企业经营班子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奖励:季度累计销售500—1000万元(含)的,每户企业奖励5000元/季度;季度累计销售1000—2000万元(含)的,每户企业奖励10000元/季度;季度累计销售2000万元以上的,每户企业每季度按照其销售额0.08%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季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三是限额以上住宿餐饮企业,每季度累计增速达20%以上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对企业经营班子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奖励:季度累计销售200—500万元(含)的,每户企业奖励5000元/季度;季度累计销售500—1000万元(含)的,每户企业奖励10000元/季度;季度累计销售1000万元以上的,每户企业每季度按照其销售额0.15%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季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四是特别绩效奖,对工作业绩较为突出的在库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及住宿餐饮企业设特别奖,每户企业每季度特别奖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16条【鼓励培育首次升规服务业】对首次升规纳入统计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居民服务业(家庭服务、洗染服务、洗浴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殡葬服务等),修理业(汽车修理与维护、家用电器修理等)、其他服务业(清洁服务),文化、体育、娱乐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制作业、文化艺术院业、体育和娱乐业等),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科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核算类服务业企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17条【鼓励在库规模以上服务业持续增长】对在库规模以上核算类服务业中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机械设备租赁、企业管理服务、法律服务、咨询与调查、广告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安全保护服务等),居民服务业(家庭服务、洗染服务、洗浴服务、理发及美容服务、殡葬服务等),修理业(汽车修理与维护、家用电器修理等),其他服务业(清洁服务),文化、体育、娱乐业(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制作业、文化艺术院业、体育和娱乐业等),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互联网接入及相关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科技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等)企业,季度营业收入累计增速达22%以上的,按照每户企业1万元/季度的标准,对企业经营班子和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奖励,季度累计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5000元/每百分点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季度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万元。

第18条【扶持特优品牌】扶持“老字号”品牌发展,对年内评定为国家、省、市“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推动特色街区建设,年度创建特色街区通过认定的,给予承办企业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对获评年度“昆明十佳家政企业”称号的,每户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积极发展总部和楼宇经济行业

积极推动楼宇吸引总部聚集、产业聚集,进一步实现功能提升和产业转换,促进经济多元融合与互动发展,辐射带动服务业提质增效。

第19条【鼓励商务楼宇发展】一是经市级新认定的商务楼宇,经营面积入驻使用率达到70%以上(含70%)的,按实际使用的商务楼宇地上经营面积给予投资经营主体15元/平方米的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文创、科技创新企业按专项规定执行)。二是自主招商的商务楼宇,经营面积入驻使用率达到70%以上(含70%),且引进同一行业的多个企业形成产业集群,同一行业企业(优先鼓励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企业)数量占楼宇内企业总数70%以上(含70%)的,给予投资经营主体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行业企业(优先鼓励电子商务和服务外包企业)占楼宇内企业总数90%以上(含90%)的,给予投资经营主体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文创、科技创新企业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20条【提优商务楼宇发展】一是经市级认定的商务楼宇,对区级本年度可用财力贡献达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7000万元、1亿元、2亿元和10亿元以上,经认定后,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二是经市级连续两年认定为千万元、亿元楼宇,对区级本年度可用财力贡献同比每新增1000万元,给予1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每幢楼宇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三是引入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民营500强(前2年内权威机构认定发布)、金融类企业落户商务楼宇设立中国总部、中国地区总部并经认定的,每引入一个企业给予投资经营主体100万元奖励;设立中国西南总部并经认定的,每引入一个企业给予投资经营主体80万元奖励;设立云南总部并经认定的,每引入一个企业给予投资经营主体50万元奖励。四是引入本市总部企业(经市级历年认定),并在本年度变更经营地址、税收、统计关系至本区的,每引入1户总部,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21条【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对当年新认定的总部企业,对区级本年度可用财力贡献达100万元以上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以上到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10%的扶持奖励;1000万元以上到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12%的扶持奖励;2000万元以上到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15%的扶持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80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奖励。

第22条【总部企业用房补贴】对新认定的总部企业以及将注册地、税收、统计关系在本年内转入西山区的总部企业,自购区内商务楼宇作办公用房的,从认定或转入西山区次年起,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补贴,最高额度不超过300万元;租用区内商务楼宇作办公用房的,按所租用办公用房年租金的30%予以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本项补助资金按照4:3:3比例分三年兑付,原则上当年补助资金不高于年内企业对区级可用财力的贡献额度。

积极发展电子商务行业

加强行业引导,强化电商服务实体线上线下互动,提升产业链的现代化水平,促进电子商务行业从普及到优化,实现规模与质量的双重提升。

第23条【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对当年新设立的电子商务企业,年内完成网络销售100—3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年内完成网络销售300万元以上的,给予2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第24条【鼓励电子商务扩大销售】本区限额以上商贸企业年度网络销售2000—50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5000—8000万元(含)的,给予3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8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1亿元以上的,给予8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第25条【鼓励发展电子商务平台】对当年建设并运营的本区电子商务平台,年内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1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的,给予10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对原有本区电子商务平台,年内营业收入10—30亿元(含)的,给予20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30亿元—50亿元(含)的,给予30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50亿元—100亿元(含)的,给予50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营业收入100亿元(不含)以上的,给予80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

第26条【鼓励发展服务外包企业】对当年新认定的服务外包企业,年内完成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00—3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年内完成服务外包合同金额300—500万元(含)的,给予2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年内完成服务外包合同金额500—1000万元(含),给予30万元/户的一次性奖励;年内完成服务外包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完成合同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本区电子商务企业(含电商平台)和服务外包企业入驻本区商务楼宇的,同时享受本政策第22条的相关规定。

积极发展文化创意行业

推动文化创意行业较好地融入各产业实体经济的发展,确保合作各方的市场优势,形成文化创意产业联盟。

第27条【鼓励文创企业入驻】鼓励商务楼宇引入发展文化创意企业,入驻商务楼宇的文化创意企业数量达到楼宇入驻企业数50%的,给予楼宇经营主体一次性50 万元奖励。文化创意企业入驻楼宇率每增加 10 个百分点,增加奖励 10万元。

第28条【扶持新增规上文创企业】对新增规模以上联网直报文化创意产业法人单位,经区级文产部门和统计部门认定后,除了上级奖励外,奖励文化创意企业5万元。

第29条【鼓励在库文创企业发展】对已进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的规模以上文化创意企业,当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内,年均增长达15%以上的,奖励5万元;当年营业收入1—2亿元,年均增长达13%以上的,奖励10万元;当年营业收入2—4亿元,年均增长达10%以上的,奖励15万元;当年营业收入4亿元及以上,年均增长达8%以上的,奖励20万元。

第30条【鼓励文创企业做专做精】文化创意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以上,并正常开展业务的,除上级给予的奖励以外,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下同),一次性补助文化创意企业5万元;首次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文化创意企业10万元;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文化创意企业20万元;首次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文化创意企业30万元;首次达到10亿元及以上的,一次性补助文化创意企业50万元。对当年纳税总额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三年内按其年度新增对区级财政贡献10%以上部分的50%为额度给予资助其项目发展。

第31条【鼓励文创企业做大做强】对年产值达到1亿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基地,除上级给予的奖励以外,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20万元;年产值达到5亿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基地,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50万元;年产值达到10亿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60万元;年产值达到20亿元(含)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一次性奖励运营主体80万元。

第32条【鼓励文创企业品牌聚集发展】获得国家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60万元的奖励;获得省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的奖励;获得市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获得区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奖励。同一园区、示范基地获得高一级认定的给予补差奖励。

第33 条【文创企业租房补贴】对获得区级及以上称号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示范基地的运营主体给予连续三年的招商面积租金补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补贴标准分别按已租赁给园区文化创意企业的实际面积租金的50%、30%、20%予以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对重点招商引资或重点扶持的文化创意企业,并入驻获得区级以上称号的文化创意园区、示范基地或商务楼宇的,连续三年给予房租补贴,第一年至第三年的补贴标准分别按签订合同租用面积租金的50%、30%、20%予以补贴,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积极发展金融行业

扶持补助在西山区自建办公用房、购买办公用房、租用办公用房的金融机构,鼓励金融机构支持西山区重点项目融资。金融机构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一行三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从事金融行业的机构。以支付宝为代表的新型金融服务企业(需持有“一行三会”审批的相关牌照)参照金融机构标准申请相关补助。

第34 条【鼓励金融机构入驻】一是法人金融机构及独立法人总部在昆明市以外的一级分支机构,自建和购买办公用房,按自用办公用房建筑面积500元/㎡的标准进行一次性补助,单户补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按租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的20%补助,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二是金融机构二级(包括独立法人总部在昆明市的一级分支机构)及以下分支机构,补助标准按照对法人金融机构的标准减半执行。三是对区域性经济发展、金融发展有带动效应及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扶持。

第35条【扶持金融机构融资】西山区重点投融资项目优先向驻区金融机构和与区政府战略合作的金融机构进行推介。金融机构对重点项目进行融资资金支持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万分之五给予融资奖励。西山区重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西山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辖区内城中村改造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参照《西山区2017年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表》和《西山区2017年社会性投资项目表》)。

稳步发展建筑行业

积极稳妥地提升建筑业发展质量和效益,重点扶持资质优良、贡献突出的建筑企业。

第36条【鼓励建筑企业落户】以政府出资的方式,租用10000平方米非住宅作为办公场所,用于吸引高资质的建筑企业落户西山。对于年产值10亿元以上的总部落户西山区或在西山区成立子公司并加入我区建筑业产值库的企业(含已在库企业),由政府酌情为其提供为期一年的免费办公场所,以后按照上一年度产值完成情况实施增减。本年度落户西山区并加入统计库且完成产值10亿元以上的企业,每家企业每年提供800平方米的办公楼或者商铺供其使用。免费办公场所使用期限为一年,下年度产值按照区政府增速目标完成的可以继续使用;未达到目标值的企业,按照每差一亿元扣减100平方米的原则扣减,连续两年未达标的企业不得再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37条【鼓励建筑企业晋升资质】对本年度晋升资质等级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参照其他地区政策,结合工作实际,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一级资质等级晋升为特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二级资质等级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等级晋升为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以资质证书颁发日期为准)

第38 条【扶持建筑企业稳步发展】对工商注册地在西山区且产值报送在西山区统计库的建筑企业进行奖励。奖励以本年度完成产值为标准。本年度建筑业产值在10亿元以上的企业(产值完成数以区统计局年度报数为准)按本年度完成产值*0.2‰*1.2进行奖励。本年度建筑业产值在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的企业按本年度完成产值*0.2‰*1.1奖励。本年度建筑业产值在1千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企业按本年度完成产值*0.2‰奖励。

稳步发展房地产行业

以创新和提升房地产销售模式为重点,满足市场的多元化需求,促进房地产行业稳步发展。

第39 条【鼓励房产交易创收引税】对在西山区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新建商品房交易管理(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及房地产交易契税缴纳的西山区辖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奖励。新建商品房代征契税对区级可用财力贡献在500万元以内(不含本数)的,按代征契税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贡献的1.5%的比例奖励给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征契税对区级可用财力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按代征契税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贡献的2%的比例奖励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及个人。

第40 条【引导商品房销售面积稳步增加】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网上申报商品房销售面积,完成当年房地产销售面积增速目标任务的,按照每1万平方米兑现1万元的标准对完成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的项目进行奖励。按年度拨付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速奖励后,按奖励总金额80%的比例给予房地产开发企业奖励,具体按照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报送面积的占比逐一予以兑付。

引导发展大健康行业

重点围绕西山区推动“大健康”产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发挥我区医疗资源聚集禀赋,加快发展以医疗保健、中医药养生、生态旅游等为重点的高端养生、养老、健康、体育等业态。大力发展健康检测评估、咨询服务、疾病康复等健康管理服务业,推进康体养生与文化休闲旅游融合发展,引导培育特色化的康体养生新模式,加快建立覆盖广泛、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大健康产业体系。

第41条【医养结合项目示范奖】引进优质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加强合作。医养结合项目落地西山辖区,被确定为省级医养结合试点医院(企业),待项目落地后给予机构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确定为市级医养结合试点医院(企业),待项目落地后给予机构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被确定为区级医养结合试点医院(企业),待项目落地后给予机构不超过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42条【医疗机构、健康服务机构落地奖】打造和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有影响的健康医疗项目、健康服务项目。落地西山辖区的健康医疗项目、健康服务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至6000万元(含6000万元)的,待项目落地后给予机构不超过30-6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额(不含土地)在6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的,待项目落地后给予机构不超过60-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投资额(不含土地)在1亿元以上的,待项目落地后给予机构不超过1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43条【全国百强医院品牌落地奖】全国百强医疗机构以独资或者控股比例不低于51%实施的医疗卫生项目落地西山辖区的,待项目落地后给予机构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鼓励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优化科技服务业发展环境,积极鼓励企业加大科技研发,鼓励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不断增强核心竞争力。

第44条【科研机构入驻资助】中央直属企业、国内外知名企业、国家研究机构、国家重点大学、各类创新机构等,在西山区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符合西山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给予研发机构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45条【高新技术企业落地扶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认定资格期内,新落户、注册在西山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效期达3年、2年、1年的,分别给予20万、15万、5万的一次性扶持资金。

第46 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扶持】持续重点扶持辖区企业开展科技创新项目研发,经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后一次性奖励20万元(奖励金额不高于对区级可用财力贡献),并授予“西山区创新型企业”称号。

第47条【科技服务业、专利代理机构的扶持】对经市级及以上科技和知识产权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在西山区内满一年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单位)、专利代理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48条【科技孵化平台、众创空间建设补助】鼓励推动各类开发(产业、工业)园区、企业和社会组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场地和专业化市场等资源,通过自建、合建及联建等方式,新建科技创新创业楼宇(园区)等新型科技孵化平台、众创空间和基地。对具备科技孵化和服务资质能力、各类公用设施配套齐全、场地使用期限不少于3年、孵化、服务时间不低于1年等四个条件的楼宇(园区)经营主体,提供孵化、创客空间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入驻免费孵化科技、创意设计类创业企业(团队)不少于30家,经审核认定,给予楼宇(园区)经营主体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提供孵化、众创空间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入驻免费孵化科技、创意设计类创业企业(团队)不少于50家,经审核认定,给予楼宇(园区)经营主体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49条【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扶持】优先鼓励支持与我区重点产业领域相关的企业创建和培育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对经2017年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的孵化器、众创空间的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孵化器或众创空间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按照每100平方米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50条【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补助】对已经认定的市级及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新增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按照100平方米给予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新引进的孵化企业和创新团队,按实际使用面积给予一年每100平方米3000元的补贴。

第51条【科技项目资助、扶持】重点支持再生资源、节能环保、生态效益、先进制造和光机电、磷化工、高原特色农业,经批准列为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以下标准扶持:工业类科技计划项目最高支持25万元,信息化类计划项目最高支持20万元,农业类计划项目最高支持15万元,医学类计划项目最高支持10万元,社科类项目最高支持5万元;其他科技计划和科技专项项目,按经区政府立项批准的项目资金额进行扶持。

第52条【科技研发经费投入后补助】按企业、单位、机构年度内开展科技研发活动自筹投入的科技研发经费支出额,按比例给予补助(自筹经费不含国家、省、市、区财政资金)。规模以上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年度内以统计部门和科技部门认定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科技研发经费支出额以区科技、财政、统计部门核定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聘请中介机构审计认定的金额。一是中小科技型企业的补助。以科技研发经费支出额作为补助依据,200—500万元的给予支出额0.1%补助;500—1000万元的给予支出额0.5%补助;1000—2000万元的给予支出额0.8%补助;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支出额1%的补助。二是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机构的补助。以科技研发经费支出额作为补助依据:300—500万元的给予支出额0.3%的补助,500万—1000万元的给予支出额0.5%的补助,1000万—3000万元的给予支出额0.8%的补助,3000万元—5000的给予支出额1%的补助,1亿元以上的给予支出额0.5%的补助。

第53条【知识产权补助】一是对认定的区级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10万元、15万元一次性补助;认定市级以上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优势企业的再一次性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补助。二是对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外观专利,每件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1000元、500元资助;中、小微企业的首件发明授权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10000元、5000元。三是支持辖区企业利用和引进国内外有效优势专利在西山区实施产业化项目,对年度形成优势专利产品、产值的企业,给予每个专利产业项目一次性最高扶持15万元(扶持金额不高于企业年度对区级可用财力贡献)。

第54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奖】对辖区内经过国家、省、市批准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星创天地等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55条【科学技术贡献奖】西山区科技型企业在市场、行业企业实施或组织开展“先行先试”完成具有市场价值产品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设计、新品种,并有应用推广实现产值、形成产品,实现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给予研发团队、个人2—50万元的奖励(按西山区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奖励相关办法执行)。

鼓励招商引资和出口创汇

第56条【鼓励招商引资】符合昆明市招商引资考核认定的项目、资金,对项目投资方的内资实际到位资金每1亿元给予2万元奖励,外资实际到位资金每1000万美元给予5万元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奖励标准按照《西山区招商引资中介奖励办法》执行。针对贡献较大的招商引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的方式和“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扶持奖励。

第57条【鼓励出口创汇】对自营出口企业,年度出口创汇额在50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实现自营出口创汇1万美元(以国家海关提供的数据为准)奖励人民币50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鼓励特别突出贡献

第58条【扶持鼓励突出贡献企业】一是对当年新注册且对区级可用财力贡献达30万元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按10%的标准,50万元以上按20%的标准,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当年税收新迁入且区级可用财力贡献达到30万元的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扶持奖励:30万元—50万元(含50万元)按15%的标准,50万元以上按30%的标准,扶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二是对原驻区企业(除房地产企业外)年度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照以下标准给予扶持奖励: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给予2.5%的扶持奖励;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给予3.5%的扶持奖励;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给予4.5%的扶持奖励;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5%的扶持奖励,扶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房地产企业的扶持奖励按上述比例的50%执行。

第59条【鼓励绩效突出的企业高管】经认定的总部企业、一二级分行的金融机构及年度形成的区级可用财力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含原驻区企业)本级在职高管人员,按照其在本区做出的贡献和提供服务的规模、质量等给予奖补,每人每年奖补不超过50万元。在职的高管人员子女根据相关政策协调安排就学就医。

第60条【鼓励企业上市】新迁入及原驻区企业申请在主板、创业板和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积极帮助争取省、市上级企业扶持资金,对成功挂牌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5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61 条【鼓励重大项目投资】对列为区级财政性投资及社会性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每完成1亿元的报库投资,给予5000元—8000元的奖励。

第62 条【鼓励特别突出贡献】对于新材料、新能源等新兴业态以及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龙头带动作用或行业领军地位的各行业的企业和机构均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扶持奖励。


附 则

【适用范围】 享受本扶持政策的企业,必须在西山区注册、纳税、办理统计登记,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统计管理体系,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本政策所适用“新设立、新引进、新认定、新评定”企业,指每年新纳入西山区税收征管的独立核算企业,不含将现有企业拆分或变更注册名称而设立的企业;获得本政策扶持的企业,需承诺5年内不得将工商注册、纳税、统计等关系迁出西山区,否则将收回其获得的扶持资金,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不再享有西山区任何扶持政策。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劳资社保纠纷或被税务部门查处偷漏税行为的,不得享受本政策。

【享受扶持政策的认定】由各牵头部门依法依规进行认定。执行期间如遇中央或上级财税、统计调整,则按调整后的同口径计算。

【表彰及奖励】经西山区稳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认定的相关经济实体,授予区级表彰并兑现奖励。本政策的扶持或奖励资金原则上不高于企业年度对区级财力的贡献。

【申报程序】申报时间,原则按8个工作推进小组自行制定的相关实施细则执行。申报流程严格执行以下程序:初审,街道办事处负责接件并初审,在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报送相关推进工作小组牵头部门。复审,牵头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复审,提出等级并将复审意见于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区稳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区稳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接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牵头部门复审结果的审核,并会同牵头部门形成审核意见。审定。由区稳增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审核意见统一报请区委、区政府审定。拨付,经区委、区政府审定后,由区稳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按有关办法拨付至8个工作推进小组的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按相关办法兑现。

2016年以来市、区出台的未纳入本政策的其他行之有效的稳增长政策措施,原则上继续执行。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暂为一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或省、市颁布新政策,按新规定执行;原西山区内同类政策条款,不重复享受;本政策内的同类扶持奖励条款不重复享受;原西山区内政策条款与此不符的,按本政策执行。

本政策由西山区稳增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西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统筹推进,领导小组下设8个工作组,各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涉及政策的实施细则并做好解释、执行工作。(区农林局负责“农业发展”扶持政策;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工业发展”扶持政策;区商务和投资促进局负责“现代服务业”“总部和楼宇经济”“电子商务”“招商引资及出口创汇”等扶持政策;区文产办负责“文化创意行业”扶持政策;区金融办负责“金融行业”扶持政策;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行业”“房地产行业”扶持政策;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大健康行业”扶持政策;区科技局负责“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扶持政策。


相关文件:

关于对《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62条措施的意见》文件的解读


友情链接

Copyright © 2021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版权所有 网站标识:5301120004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

邮政编码:650188 电话:68212345 备案号:滇ICP备19011656号-1

微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