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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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许浩坤诉你单位劳动争议(西劳人仲字〔2026〕1083号)一案,经公告送达开庭通知后于2026年0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你单位未到庭应诉。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依法缺席裁决你单位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等。因与你单位无法联系,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公告通知你单位到本院领取西劳人仲字〔2026〕1083号仲裁裁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到即视为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符合该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本裁决。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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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二○二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