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12号 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12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XX7972335L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海口工业园区管委会办公楼一楼13号
2026年8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8月10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按照排查工作要求对你单位开展现场排查。经查,2026年8月10日上午8时许,受局部强降雨影响,你单位磷石膏干渣堆场堆体发生两处垮塌,造成干渣堆场东侧马道沟(渣库内排水沟)堵塞,淋滤水与磷石膏溢流进入外环境。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组织人员对溢流进入外环境的磷石膏进行清理处置,因山洪水量较大,淋滤水混入山洪后,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引流拦截;此次强降雨引发磷石膏干渣堆场水污染事故后,你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应急处置措施,也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8月1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干渣堆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14张。拍摄时间:2026年8月1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及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干渣堆场现场检查情况;
三、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6年8月10日、8月1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干渣堆场的具体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磷化工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7日将名称变更为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身份证明书各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2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8月19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左X授权委托任X江、李X红和张X林为合法代理人;
八、任X江、李X红和张X林身份证复印件3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8月19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任X江、李X红和张X林身份证明;
九、昆明云盘山磷化工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扩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十、昆明云盘山磷化工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扩容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扩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经审批部门批准;
十一、昆明云盘山磷化工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扩容工程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扩容工程完成环保设施自主验收;
十二、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排污许可证;
十三、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干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十四、技术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干渣堆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到期后,已于2026年7月初委托云南鼎祺检测有限公司重新修编备案;
十五、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分级报告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情况;
十六、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一库一策”整治方案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一库一策”整治方案情况;
十七、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环境整治工程设计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环境整治工程设计情况;
十八、关于成立《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修编小组的通知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应急预案修编小组;
十九、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第三版)节选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重新编制,未完成备案;
二十、《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第三版)企业内部评估意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第三版)完成内部评估;
二十一、《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第三版)评审意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8月10日,提供单位: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200kt/a饲料级磷酸钙盐干渣堆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6年第三版)于2026年8月7日完成专家评审;
二十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8月1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干渣堆场因强降雨导致水污染事故时,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和采取有关应急措施,未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二十三、2026年8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昆西环监字〔2026〕98号)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8月1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根据2026年8月14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昆西环监字〔2026〕98号)结果显示,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干渣堆场初期坝东侧黑色PE管溢流水中的污染物总磷浓度为2.35×103mg/L、氟化物浓度为8.93mg/L、pH(无量纲)为4.81。根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的二级标准,pH(无量纲)6-9、磷酸盐(以P计)≤1.0mg/L、氟化物≤10mg/L。其中总磷超标2349倍,pH(无量纲)超标19.83%;
二十四、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验报告表(079)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8月1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证明内容: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检验报告表(079)显示,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磷石膏干渣堆场周边地表水质监测结果,小河边水沟(云盘山上游)pH(无量纲)为7.33、氟化物浓度为0.37mg/L、总磷浓度为0.20mg/L;小河边水沟(云盘山下游)pH(无量纲)为7.68、氟化物浓度为0.34mg/L、总磷浓度为0.65mg/L;螳螂川小黄塘大桥pH(无量纲)为7.62、氟化物浓度为0.40mg/L、总磷浓度为0.25mg/L;螳螂川甸基村大桥pH(无量纲)为8.05、氟化物浓度为0.40mg/L、总磷浓度为0.17mg/L。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标准限值中Ⅴ类标准,pH(无量纲)6-9、总磷(以P计)≤0.4mg/L、氟化物≤1.5mg/L。其中小河边水沟(云盘山下游)总磷超标62.5%,对比小河边水沟(云盘山上游)总磷浓度,超过上游总磷浓度225%;
二十五、监测结果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8月1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向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告知监测结果。
二十六、“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8月14日,制作单位: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证明内容:申请查询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二十七、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年8月2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项目地点位于海口产业园区重点管控单元;
二十八、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打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6年8月19日,提供单位:在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微企业;
二十九、启信宝网站打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6年8月19日,提供单位:在启信宝网站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三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打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6年8月19日,提供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网站查询获得,证明内容:昆明云盘山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水污染事故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初步判定,本次属于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21号),依法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七)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20.水污染事故发生后,单位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采取有关应急措施,造成部分水体污染、4),污染事故等级(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及以下事件、1),水体类别(Ⅳ类水体、2);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跨县级行政区域、3);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消除、-1),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事业单位、-1);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20000+(100000-20000)×〔(2.875-1)/4〕×(0.5+-0.25)×0.55=25156.25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25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违反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0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