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8号 云南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8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BNHAYC2F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润城四大道3栋306室
2026年6月29日,我局依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6年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对你单位承建的昆明市西山区润城第三大道二期(二标段)项目施工现场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抽测。现场对你单位项目内的1台装载机(机械VIN码:LA5020024784、发动机型号:YCD4AM22T-105)实施排气烟度检测,同日出具《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530111222606291528293564,计量认证号:222505110057),检测结果显示该设备大气污染物排放数值超出《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照片2份。拍摄时间:2026年6月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对挖机开展检测确认;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工地项目内的1台挖机开展抽测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该工地内1台挖掘机(机械VIN码:YP09-H0427,发动机型号:FRL04HR-PA1)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烟度限值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
七、贺X忠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装载机驾驶人员;
八、企业规模证明材料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云南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九、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9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云南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6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十一、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9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属初次违法,超标装载机仅短期作业,污染损害显著轻微,主动对(机械VIN码:LA5020024784,发动机型号:YCD4AM22T-105)的装载机停止使用,并及时加装尾气处理系统和更换喷油器总成,完成维修整改后复测排放达标,及时消除环境危害后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9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