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昆明大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公告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昆明大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公告
当事人:昆明大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642892536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李家地老村5号
法定代表人:丁和山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在规定时限内为徐某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的行为,我局依法作出西人社责令指字〔2026〕第6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公司送达具体文书,现我局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西人社责令指字〔2026〕第67号《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内容附下),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该文书即视为送达。
内容如下:
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
西人社责令指字〔2026〕第67号
当事人:昆明大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0642892536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李家地老村5号
法定代表人:丁和山
2026年5月14日,我局收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提交的《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提请行政处理建议书》,载明你公司存在没有为原职工徐某(身份证号:530381********3919)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违法行为,提请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经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在受理群众要求补缴养老保险投诉件调查中,发现你公司没有为原职工徐某(身份证号:530381********3919)按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的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2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参保登记告知书》,请你公司在收到告知书30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为徐某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你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签收了《参加社会保险告知书》,但未在规定时限内为徐某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也未提出异议。
2026年2月12日,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再次向你公司邮寄送达《参加社会保险催告书》,请你公司在接到《参加社会保险催告书》30日内到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为徐某办理社会保险的参保登记手续。你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签收了《参加社会保险催告书》,但仍未在规定时限内为徐某办理参保登记,也未提出异议。
昆明市西山区社会保险中心测算核定你单位自2013年4月至2014年9月应为徐某(身份证号:530381********3919)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共计67960.83元,其中单位部分应缴纳金额21600元,单位滞纳金30240元,个人应缴纳金额8640元,个人部分应缴纳利息金额7840.83元。
现你单位仍存在未为原职工徐某(身份证号:530381********3919)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及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指令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为其原职工徐某(身份证号:530381********3919)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将改正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
如你公司拒不履行本责令改正指令书,我单位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茭菱路668号三楼邮编:650000
劳动保障监察员:张黎明 执法证件号:24-Z19103 电话:68046912
劳动保障监察员:王沿锦 执法证件号:24-Z19258 电话:68158395
昆明市西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