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7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捌捌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7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捌捌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03MABUG72M35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果林社区拓翔路精宬激光加工市场办公楼3楼308号
2026年6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6年非道路移动机械抽测工作的通知》,昆明市辐射环境监测站(机动车污染管理中心)对“建投春城旭府小区”项目(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办事处河宏路和前兴路交叉口恒宇商业广场西南侧)建筑施工场地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开展污染排放抽测。2026年6月2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施工场地内的5台挖掘机开展抽测,依据当日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5301112226062313455731XX;计量认证号:2225051100XX),其中1台挖掘机(机械VIN码:YP09-H0427,发动机型号:FRL04HR-PA1)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烟度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照片2份。拍摄时间:2026年6月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对现场对挖机开展检测确认;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工地项目内的5台挖机开展抽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2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该工地其中1台挖掘机(机械VIN码:YP09-H0427,发动机型号:FRL04HR-PA1)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烟度限值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捌捌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捌捌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捌捌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
七、龙X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捌捌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挖掘机驾驶人员;
八、企业规模证明材料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23日,提供单位:云南捌捌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九、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23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云南捌捌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6年7月3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十一、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3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1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2026年6月25日,你单位主动停止使用(机械VIN码:YP09-H0427,发动机型号:FRL04HR-PA1)的挖掘机;2026年7月2日,对挖掘机进行更换机油、空滤、液压油及校大泵和喷油嘴;2026年7月10日,经复测,出具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单》(报告编号:5301112226071014291793XX;计量认证号:2225051100XX)显示,该台(机械VIN码:YP09-H0427,发动机型号:FRL04HR-PA1)的挖掘机排气已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定的烟度限值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对项目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依法完成登记,不得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