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9号 昆明承瑞饲料油脂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9号
当事人名称:昆明承瑞饲料油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X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7M0UCT59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乡和平村大梨坡
我局于2026年6月11日我局收到西山区人民政府舆情交办线索后,联合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生产场址设于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和平社区小厂村大梨坡,核查当日,生产活动处于正常开展状态,生产过程无废水产生,但清洗生产地面、堆放冻猪板油及原料边角料产生清洗废水,配套建设容积30m³钢制储水罐收集该类废水;厂房外截污管道存在断裂破损,部分清洗废水、血水外排至厂房东侧菜地沟渠,溢流沟渠总长约8米,污水汇入约3㎡、深0.3m露天水塘后,最终流入永胜河,进入螳螂川。现场执法人员对外排溢流废水采集水样3份,分别由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检测,出具昆西环监字〔2026〕077号监测报告、HJ2606023801检测报告。
监测结果对照《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其他排污单位二级标准限值要求:化学需氧量≦150mg/L、氨氮≦25mg/L、总磷≦1.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mg/L、悬浮物≦150mg/L、动植物油≦15mg/L。经核算,氨氮、总大肠菌群、色度三项指标实测值未超出标准限值,其余五项指标均超标,具体超标情况如下:5项污染物浓度超标,具体如下:化学需氧量7.50×10³mg/L(超标49倍,超标200%以上)、总磷21.1mg/L(超标20.1倍,超标200%以上)、五日生化需氧量4.32×10³mg/L(超标143倍,超标200%以上)、悬浮物856mg/L(超标4.7倍,超标200%以上)、动植物油35.9mg/L(超标1.39倍,超标100%以上200%以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照片10份。拍摄时间:2026年6月1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外排废水进行取样;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11日、6月2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和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对昆明承瑞饲料油脂有限公司外排废水进行取样和监测数据告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3.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11日、6月2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昆明承瑞饲料油脂有限公司废水外排情况和监测数据超标进行调查询问;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承瑞饲料油脂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主体;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承瑞饲料油脂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6.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承瑞饲料油脂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权委托人身份;
7.昆明承瑞饲料油脂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承瑞饲料油脂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环保手续情况;
8.监测报告2份。制作时间:2026年6月18日、6月22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云南方源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昆明承瑞饲料油脂有限公司废水监测结果;
9.小微企业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承瑞饲料油脂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10.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年6月11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承瑞饲料油脂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
11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24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12.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6年6月11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1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1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权,并于2026年7月13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于2026年7月15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召开听证会,你单位提出听证理由如下:由于企业生存困难,还有贷款,希望对罚款金额酌情处理。综合你单位听证意见,经我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你单位提出经营困难的情况,我局予以理解,但经营困难并非法定的行政处罚减免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五)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超标因子(4个及以上、5),排放去向或区域(二类功能区/V类水体或污水集中处理设施、1),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上10天以下、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3),污染物超标倍数(超标200%以上、5),日排放量(水)(5吨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在规定期限内改正、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00000+(900000)×〔(0.6250-1)/4〕×〔(0.5+(-0.3125)〕×0.2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2.6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26000元(壹拾贰万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