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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609-111326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8-11 11:3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10号
文号: 昆生环罚〔2026〕4-10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10号

发布时间:2026-08-11 11:36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周颖坤      审核:谢加瑞      终审:曾广飞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10

当事人名称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X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21374P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玉兴街道新兴社区玉带路15

2026614日,我局收到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公安提示函》(昆公西提函〔20260610号),反映春城恒府工地夜间施工扰民。我局于2026617日、1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取位于昆明市西山区前卫街道的“春城恒府”项目现场视频监控查看,发现你单位于2026611日至12日凌晨期间,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证明的情况下,组织人员、混凝土泵车等设备对“春城恒府”项目8号楼开展混凝土浇灌施工,浇筑混凝土共计1000余方,产生夜间施工噪声。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照片2份。拍摄时间202661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2026611日至12日视频监控情况确认;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制作时间:2026617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工地2026611日至12日视频监控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三、调查询问笔录3份。制作时间:2026617日、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该工地2026611日至12日视频监控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2份。提供时间:2026617日;提供单位: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和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617日;提供单位: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617日;提供单位: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                                      

七、云南劳动合同书和建投六公司春城恒府项目管理人员通讯录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617日;提供单位: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调查人与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系;                            

八、李X杰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617日;提供单位: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调查人与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关系;

九、江X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6618日;提供单位:云南盘泽置业有限公司前卫分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

十、KCXS2021-16号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617日;提供单位: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承包项目合同;

十一、企业规模证明材料1份。提供时间:2026617日;提供单位: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属于大型企业;

十二、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取时间:2026617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云南建投第六建设有限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三、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6618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十四、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6617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和《昆明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昆明市政府第72号令)第十九条“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等连续作业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证明,到所在地的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在施工地点以书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第二十条“中考、高考前七日内和中考、高考期间的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文教科研区、居民住宅区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规定。

我局于20267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参照《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年版)(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1类声环境功能区、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5天以下)、1);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调查、-2),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经济承受度(大型企业事业单位、1),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10000+90000)×〔(2.75-1/4〕×(0.5+-0.25)×0.55,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5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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