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www.kmxs.gov.cn

政府信息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索引号: 015116516-202607-110620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7-29 11:56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8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8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7-29 11:56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和标      审核:曾广飞      终审:陆大尧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8

当事人名称: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MAE78LTN2J

地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洛羊街道办事处果林社区春漫大道东信中心城高层1202008

20265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近期到多起关于KCXS2025-2号地块建设项目噪声投诉。202651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KCXS2025-2号地块项目(春城洪府项目)建设施工现场开展调查核实,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对32层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施工,未能提供夜间施工证明。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518日、6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证明,属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行为及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65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照片证据;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51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518日,提供单位: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518日,提供单位: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6518日,提供单位: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X智授权委托杨X飞、肖X晔为合法代理人;

七、杨X飞、肖X晔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6518日,提供单位: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杨X飞、肖X晔身份证明;

八、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及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2017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518日,提供单位: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轩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

九、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65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十、昆明市西山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复印件1份。作出时间:2026518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D-2-1片区。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

我局于20267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15号)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8.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3),违法事实(未取得证明: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1),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X=N(10000)+M(100000)-N(10000)×[A(3.5)-1/4]×0.5+B(-0.4375)×C(0.55)=11933.59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取整,低于一万按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1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1000元(壹万壹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728


友情链接
主办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秀苑路188号 联系电话:0871-68220925

技术支持:昆明信息港 0871-68228622 昆明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0871-12345

备案号:滇ICP备19011656号-1 滇公网安备 53011202000215号 网站标识:5301120004 网站地图

Copyright © 2021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版权所有

微信
智能问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