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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607-110620 主题分类: 公示公告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7-29 11:50
名 称: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7号 当事人名称: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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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7号 当事人名称: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6-07-29 11:50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和标      审核:曾广飞      终审:陆大尧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7

当事人名称: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X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395669146P(1-1)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州区恒泰都市华庭5303

20265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428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收到云南省信访局交办件(信件号:XX531120260XXX000XX),投诉人反映昆明师范专科学校附属中学改扩建项目施工噪声夜间施工扰民,要求开展夜间噪音监测

2026529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工作人员到你单位施工现场(位于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丹霞路54昆明师范专科学校附属中学内)开展建筑施工噪声执法监测。

202663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生态环境监测站向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出具《昆明师范专科学校附属中学改扩建项目建筑施工噪声监测报告》(昆西环监字〔202670号)(以下简称监测报告)。根据监测报告第4部分建筑施工噪声监测结果记载:监测点位12026529日夜间22:24-22:44监测,等效声级Leq56dB(A)、最大声级Lmax70dB(A);监测点位22026529日至530日夜间23:40-24:00监测,等效声级Leq61dB(A)、最大声级Lmax72dB(A)。依据《建筑施工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25)规定,4.1条要求建筑施工过程中场界噪声等效声级不得超过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其中夜间排放限值为55dB(A)4.2条要求夜间场界噪声最大声级超过表1限值的幅度不得高于15dBA)。经核定,你单位施工现场监测点位1等效声级Leq56dB(A),超过排放限值1dB(A);监测点位2等效声级Leq61dB(A),超过排放限值6dB(A),最大声级Lmax72dB(A),超过排放限值2dB(A)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529日、6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夜间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行为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二、现场检查照片5张。拍摄时间:20265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现场检查照片证据;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6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现场施工情况向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询问;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529日,提供单位: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合法企业主体;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529日,提供单位: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授权委托书1份。提供时间:2026529日,提供单位: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X贵授权委托干X博、冯X为合法代理人;

七、干X博、冯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提供时间:2026529日,提供单位: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干X博、冯X身份证明;

八、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截图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529日,提供单位: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为微型企业;

九、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制作时间:20265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十、《昆明师范专科学校附属中学改扩建项目建筑施工噪声监测报告》(昆西环监字〔202670号)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663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浇筑夜间施工场界噪声超标事实;

十一、昆明市西山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报告复印件1份。制作时间:2026529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项目所在地为西山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B-2-1片区;

十二、《昆明市主城区确需夜间施工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529日,提供单位: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池州市四方地基与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浇筑夜间施工取得夜间施工情况证明。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之规定。

我局于20267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14号)告知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处罚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十一)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行为9.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噪声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划(2类声环境功能区:3),超标情况(超标5分贝以上10分贝以下:3),超标时段(22:00次日6:004),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一个月以上: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0),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2);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表:所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0.55)。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金额X=N(10000)+M(100000)-N(10000)×[A(3.7)-1/4]×0.5+B(-0.375)×C(0.55)=14176.56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取整,低于一万按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140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违反噪声污染防治管理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我局出具的《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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