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6号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2026〕4-6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X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69816171X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永昌小区云兴路99号六楼
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一、《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办危险废物问题线索的函(〔2026〕-352)》提供单位: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文件时间:2026年2月13日;证明内容:线索来源;
二、现场检查照片4份;拍摄时间:2026年3月3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及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
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30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2026年3月30日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调查取证;
四、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30日、2026年4月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危险废物台账与转移联单不一致)的情况进行调查询问;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3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主体;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提供时间:2026年4月1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3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被委托人身份;
八、云南省劳动合同1份。提供时间:2026年4月1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史X钦是该公司正式员工;
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提供时间:2026年4月1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检验检测资质;
十、《昆明市西山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提供时间:2026年3月3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十一、《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及验收意见》和《验收签到表》。提供时间:2026年4月1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十二、房屋租赁合同。提供时间:2026年4月1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实验室所在场所;
十三、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提供时间:2026年4月1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制定了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制度;
十四、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制度;提供时间:2026年4月1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该公司制定了设备运行维护记录制度;
十五、设备设施维护记录表;提供时间:2026年4月1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设备维护记录;
十六、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3月3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公司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申报情况;
十七、《危险废物台账》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3月3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危险废物台账与转移联单数量不一致;
十八、《转移联单》复印件。提供时间:2026年3月30日;提供单位:云南尚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危险废物台账与转移联单数量不一致;
十九、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制作时间:2026年4月1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二十、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6年4月2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二十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复印件1份。打印时间:2026年4月1日;提供单位:在国家统计局官网查询获得;证明内容:该公司属于小型企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之规定。
由于你单位违法情节轻微,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一)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遵纪守法;
(二)加强对单位负责环保工作的直接负责人的法律业务培训,增强守法意识,增强守法意识,提升业务水平。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