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5号 云南边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罚〔2026〕4-5号
当事人名称:云南边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X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MA6NRLRY3C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新时代燃气具酒店用品市场11栋1单元6附2号
2026年3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4日,昆明市西山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接到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环境管理科移交的关于HCFC-22溯源信息的线索函。针对线索函情况,2026年3月25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从事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未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一、现场检查照片2份。拍摄时间:2026年3月25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现场执法监测及现场检查情况,现场负责人对现场检查情况确认;
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5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于2026年3月25日对云南边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从事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未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进行调查取证;
三、调查询问笔录2份。制作时间:2026年3月25日,制作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执法人员对云南边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从事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未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进行调查询问;
四、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25日,作出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实行廉政责任、廉政承诺管理制度和生态环境监察(现场检查)廉政告知与承诺制;
五、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云南边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公司主体;
六、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云南边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七、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云南边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授委托人身份;
八、云南边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消耗臭氧层物质信息管理系统截图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云南边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边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年度销售备案情况;
九、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提供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证据证明: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
十、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小微企业名录)系统截图。提供时间:2026年3月25日,提供单位:云南边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证明内容:云南边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属于微型企业;
十一、关于行政处罚项目涉及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单元查询结果的意见1份。作出时间:2026年3月27日,提供单位:局综合管理科,证据证明:分区管控单元所在的级别。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二十条第一款“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并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昆生环罚告〔2026〕4-1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和申辩。
依据处罚条款《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报废处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的规定。和《云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和基准规定》(2023版)(十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8.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行为进行自由裁量,自由裁量因素(裁量因子、裁量等级)分别为: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基准:违法事实(未保存原始资料、4),消耗臭氧层物质种类(允许使用类物质、1),保存时间(1年以下、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行为次数(两年内,含本次)(1次、1),区域影响/引发关注(县级行政区域内、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改正态度(立即改正、-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2),补救措施(未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未扩大、0),经济承受度(微型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2)裁量处罚金额计算总公式:X=N+(M-N)×〔(A-1)/4〕×(0.5+B)×C,金额=处罚下限+(处罚上限-下限)×裁量×修正×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裁量系数,5000+(15000)×〔(3.375-1)/4〕×〔(0.5+(-0.375)〕×0.55=5612.3元。罚款金额高于一万按“千”取整,低于一万按“百”取整(舍去不足一千或一百的部分),经自由裁量计算得出行政处罚金额为5600元。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针对你单位“违反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600元(伍仟陆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至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