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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604-10852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6-04-24 14:25
名 称: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年4月24日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2026年4月24日

发布时间:2026-04-24 14:25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贾东申      审核:张新强      终审:李振杰

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

单位部门: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联系电话:0871-68228102

时间: 2026年4月24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的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

备注

2

西 农罚〔2026〕2号

昆明XX有限公司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案

违法企业名称:昆明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XX

2026年1月,我局动物检疫科接到晋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协助调查周某在晋宁辖区销售无检疫检验证明母猪肉相关情况的函》和晋宁区农业农村局《关于昆明XX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母猪肉的线索移送函》等函。接到此函后我局动物检疫科工作人员于2026年1月26日前往昆明XX有限公司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1.2025年12月3日昆明XXX有限公司向周某销售过鲜猪肉(商品猪-胴体)和种猪(或晚阉猪);

2.昆明XX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周某销售的鲜猪肉(商品猪-胴体)8头净重共计430.6公斤,种猪(或晚阉猪)25头净重共计4199.8公斤;

3.昆明XX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3日向周某销售的种猪(或晚阉猪)已经过检疫检验,但昆明XX有限公司和周某均当日未向我局驻屠宰场检疫出证室申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综合上述,昆明XX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条:“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捌拾元陆角零分(¥43480.60)的行政处罚

罚款肆万叁仟肆佰捌拾元陆角零分一次性缴纳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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