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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512-105092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2-26 09:38
名 称: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西 农不罚〔 2025 〕 4 号
文号: 关键字: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西 农不罚〔 2025 〕 4 号

发布时间:2025-12-26 09:38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贾东申      审核:邓正学      终审:张新强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罚〔 2025  4  

当事人:   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昆明市西山区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530112XXXXXXXXX32  

2025919日,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案》(NY/T 789-2004)抽样方法对种植的抽样抽样3.01公斤,抽样单编号为:JD-00XXXXX,样品编号:TCKM250XXXXX92025922日由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项目:甲基对硫磷、氧乐果、水胺硫磷、毒死蜱等16项,依据GB2763-2021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检验。根据云南同创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102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CJ2025XXXXX)显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21)判定,彭XX(种植人实为张XX)种植的梨检测项目不合格,即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农药含量为0.29(判定指标≤0.2mg/kg,实测数据 0.29mg/kg),超标不合格。我局工作人员于20251027日向彭XX(种植人实为张XX)送达了《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抽样检查结果告知书》《西山区农业农村局关于种植业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有关事宜告知书》,彭XX(种植人实为张XX)对抽样检验结果进行了确认,并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202511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张XX进行了询问笔录。经查,原当事人彭XX系当事人张XX的儿媳妇,实际种植人实为张XX。据张XX陈述,由于今年降雨量大,所种植的梨还未到成熟期就开始掉落,到成熟期就所剩无几,并未进行过售卖,张XX对自己的违法行为和事实供认不讳,同意接受处罚。经查,当事人张XX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2025年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份)

2.《昆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1份)

3.《检验报告》(1份)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1份)

5.《检验结果确认回执》(1份)

6.《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

7《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8.当事人张XX《询问笔录》(1份)

《询问笔录》(彭XX1

9.询问笔录现场照片(1份)

10.现场勘验照片(1份)

11.身份证复印件(1份)

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勘验和询问笔录确认,证据确凿,当事人张XX对调查结果供认不讳,并无异议。

20251120日,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XX送达了《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于20251222XX送达了《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罚202511号)执法文书,XX在收到相关执法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案拟处罚意见提出相关陈述、申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法律规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充分证明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调查期间,当事人张XX能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并及时整改,对所种植的本批次梨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无害化处理,也未进行过售卖,且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故作出以上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学习

2. 禁止在种植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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