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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16516-202511-10383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 发布日期: 2025-11-14 16:10
名 称: 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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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11-14 16:10
字号:[ ] 来源: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编辑:沈嬿琳      审核:唐福禄      终审:喻南琴

近年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问题导向,落实整治措施,强化案件查办,守牢食品安全底线。为提高违法震慑,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昆明市西山某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案

202533日,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昆明某幼儿园采购的食品原料鸡蛋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经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验项目:甲硝唑,地美硝唑,呋喃唑酮代谢物等15项。2025329日出具样品《检验报告》,检测结论:“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412日对该幼儿园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料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上述鸡蛋于202533日以16/板价格购进,共计购进鸡蛋2板(重量为3.4kg)。此次抽样数量(含备样)3.4kg,备用样数量1.7kg2板鸡蛋抽检时已经使用完,该批鸡蛋总的购进价格为¥32元,因当事人作为配料添加在日常部分菜品中使用,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对所购进的鸡蛋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现场提供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也没有消费者对其进行举报投诉,未产生社会不良反应及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昆明市西山区某农产品经营部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2025329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对昆明市西山区某农产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销售的云南山珍菌瓶盖标注了两个生产日期,经查,该产品是当事人2025117日采购的,共6盒云南山珍菌(两个批次:2025/01/092025/01/17)。盒包装可直接打开,每盒装有6瓶云南山珍菌(净含量:220g),共36瓶,其中牛肝菌味14瓶,松茸菌味13瓶,鸡枞菌味96盒云南山珍菌瓶身标注保质期:9个月,但礼盒外包装注保质期:12个月。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的资质及产品的检验报告供货商在情况说明中予以证实云南山珍菌瓶身出现两个生产日期的原因是生产企业出于环保需要,使用消杀处理的回收瓶盖,清洗不彻底所致;包装盒标注12个月保质期的原因是生产企业调整产品保质期后未及时对老包装盒进行修改所致,现已更新为新包装盒。当事人购进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价格是50/盒,购进了6盒,售160/盒,货值共计960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标注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20252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6的规定情形,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三:昆明市某食品经营部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

202547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依法对西山区某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有涉嫌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41026日以66/件(每件40支)的价格购进名称为双汇润口香甜王的预包装食品(规格为75g/支,保质期为120天,生产日期为20240923日)一件,并以2/支的价格进行销售该食品于2025121日(保质期到期时限)至202547日期间被当事人销售了10支,共获得违法所得3.5元,截止我局检查之日现场发现该批次未销售完过期8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因不易长期保存,202548日依法先行处置)。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36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20252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5规定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四:昆明某茶业有限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案

202548日,当事人向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其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书时发现,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2025410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00402日核发,有效期至20250401日。截至202548日当事人提交申请延续时已超过有效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对当事人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违法情形符合202526日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2的规定情形,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五:昆明市某食品店销售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案

2025427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市西山区某食品店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葡萄酒无中文标签,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于2025427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购进无中文标识的葡萄酒共10瓶,每瓶购进价格800元,已售出8瓶,未售出2瓶,销售金额为每瓶850元,获利400元,该批葡萄酒货值金额共计8500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供货者的资质、购进单据等证明材料,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且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对当事人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包容审慎监管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云市监规〔20221号)》云南省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版)第23条的规定,当事人符合不予处罚的条件。2025427日,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已于202558日前完成改正。当事人销售瓶装葡萄酒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和无中文标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对销售无中文标签食品的行为,没收无中文标识的葡萄酒2瓶,没收违法所得400元,罚款5000元。

案例六:昆明某蔬菜经营店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豇豆”案

2025512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嵩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线索移送,昆明市西山区某蔬菜经营店销售的“豇豆”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处300元的罚款;对当事人未建立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案例七:西山区某糕点店自制销售经抽检不合格的“蛋清饼,豆沙条”

2025523日,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西山区某糕点店自制和销售的“蛋清饼,豆沙条”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617出具了《检验报告》,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78日立案调查,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款300元。

案例八:昆明市西山区某面食店销售经抽检不合格食品

2025526日,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局对西山区某面食店销售的椒盐花卷和馒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于2025624日出具了《检验报告》,其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202579日予以立案调查,依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款300

案例九:西山区4户经营者销售种猪肉未告知消费者且现场未设置种猪肉销售标识标签案

2025730日、202585日,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检查发现4户经营者在昆明市某农贸市场经营猪肉销售期间,存在销售种猪肉未告知消费者且现场未设置种猪肉销售标识标签的行为,经查,在销售过程中,4户经营者均未通过口头告知、设置标识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售猪肉为种猪肉,现场无任何“种猪肉”相关提示信息,导致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因当事人未留存任何票据,故违法所得无法核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及《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的规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行为罚款500元,对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罚款500元,以上两项罚款合计1000元。4户经营者罚款合计4000元。

案例十:昆明市西山区某食品销售经营部涉嫌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信息案

2025826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昆明市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昆明某食品销售经营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有把猪肉干当牛肉干销售的可疑行为。经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店堂内摆放有两袋肉干,一袋为风干猪肉(五香味),一袋为风干猪肉(青花椒味),生产标识为,品名:风干猪肉(五香味)、(青花椒味),据当事人陈述,投诉人所购产品为风干猪肉(五香味),进价104/公斤,销售价210/公斤,其中,投诉人购买2.7公斤,消费586元,商家获利295.74元。另,还查明,青花椒味风干猪肉,生产日期:2025-05-14,保质期:90天,已于2025813日到期,现场剩余1.5公斤,已责令当场下架销毁,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及进货查验制度,实则销售的为猪肉干,但在本次的销售过程中,和消费者进行交易时,口头将猪肉干说成牛肉干,切块后装入印有“风干牦牛肉”字样的纸袋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责令改正,并作如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295.74 元;3、处违法所得七倍罚款 2070.18 元;罚没金额合计 2365.9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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