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毕x)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西 农不罚〔 2025 〕 1 号
当事人: 毕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住所(住址): 昆明市西山区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530112xxxxxxxxxx10
2024年12月11日,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按《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案》(NY/T 789-2004)抽样方法,对当事人毕x种植的韭菜抽样3公斤,样品编号为:SJKMXS2412xxx,并于2024年12月12日送至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检测项目为:甲拌磷(包括甲拌磷和甲拌磷亚酸)、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等19项,依据GB2763-2021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进行检验。根据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2025年1月2日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YCNY24xxx)显示:当事人毕x所种植的韭菜毒死蜱含量为0.092mg/kg,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为:该产品所检项目毒死蜱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判定该产品不合格。本机关于2025年1月8日向当事人毕x送达了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毕x对结果确认,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2025年1月15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执法人员于2025年1月15日进行了现场勘验,于2025年2月10日对当事人毕x进行了询问笔录确认,当事人毕x对结果供认不讳。
经查,当事人毕x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昆明市2024年种植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1份)
2.《昆明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抽样单》(2页)
3.《检验报告》(5页)
4.《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果确认回执》(3页)
5.《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责令改正通知书》(2页)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页)
7.当事人毕x《询问笔录》(4页)
8.询问笔录现场照片(1份)
9.现场销毁照片、视频(1份)
10.身份证复印件(1份)
经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勘验和当事人毕x询问笔录确认,证据确凿,当事人毕x对调查结果供认不讳,并无异议。
2025年2月10日,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向毕x送达了《违法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于2025年2月26日向毕x送达了《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西农罚告〔2025〕1号)执法文书,当事人毕x在收到相关执法文书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对本案拟处罚意见提出相关陈述、申辩。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法律规定。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述事实,充分证明当事人毕x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毕x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并及时整改,对所种植的本批次韭菜在规定时限内进行了铲除销毁,且未进行过售卖,未造成危害后果。故,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裁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不予处罚:(四)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故,作出以上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 加强对农药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学习;
2. 禁止在种植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6个月内向 昆明市西山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昆明市西山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 3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