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西房征〔2024〕4 号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西房征〔2024〕4 号
为切实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推动西山区螺蛳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95 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山区螺蛳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A2-5(含A2-7)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等规定,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下:
一、 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一)被征收人:根据昆明市不动产权档案信息查询表,房屋权属人为官*福,
身份证号:530111********0414。
(二)被征收房屋:坐落于昆明市西山区永昌街道辖区黄瓜营小区 29 幢 4 单元 3*2 号,该房屋位于西山区螺蛳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A2-5(含 A2-7)地块征收范围内。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98****7;房屋登记面积为:49.6 平方米,专业测绘机构已对该幢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实测,被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 62.69 平方米。据《昆明市不动产档案信息查询表》显示,不动产单元号为:530112004002GB00490F000***37,土地分摊面积为 10.03 平方米。
二、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昆明市西山区政府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发布了《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山区螺蛳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A2-5(含A2-7)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了公告。征收决定中明确征收期限为 60 天,签约及搬迁期限自 2020 年 12 月 31 日至 2021 年 2 月 28 日止,在征收期限内,黄瓜营小区 29 幢 4 单元302 号被征收人未与西山区螺蛳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 《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5 号)、《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西山区螺蛳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 A2-5(含 A2-7)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等规定,特作出此补偿决定。
三、 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及支付方式
根据《昆明市西山区螺蛳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实施方案》规定,被征收房屋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中任一补偿安置方式。被征收房屋土地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则进行征收,房屋征收后,国有土地一并收回,国有土地不再另行签订补偿协议及支付相关补偿款。具体如下:
(一)货币补偿
1.根据评估报告,被征收人的房屋评估总价值:757483 元(其中:房屋评估价值为 732407 元,装饰装修价值为 25076 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3009 元,计算方式具体为:自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或法院强制执行实际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每月 16 元/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 3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3.搬迁费:2000 元/户。
4.因被征收人未在通知时间内搬迁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再享受方案规定的奖励和优惠。
(二)住宅产权调换
1.被征收房屋为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实际测量建筑面积 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即:被征收房屋面积实测建筑面积为 62.69 平方米,乙方可享受的产权调换面积为 62.69 平方米。产权调换房屋位于螺蛳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内规划确定的回迁安置房建设用地地块内。
2.搬迁费:3000 元/户。
3.临时安置补助费:自房屋腾空交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之日或法院强制执行实际完成之日起开始计算临时安置费,按照房屋实测建筑面积每月 16 元/平方米的标准,每 6 个月发放一次,发放截止时间为产权调换房屋确定的交房之日。最后一次不足 6 个月的,按照实际过渡月份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如在过渡期限内不能交房的,自逾期之月起至产权调换房屋确定的交房之日后 3 个月止,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双倍标准向被征收人支付。
4.过渡方式:以支付临时安置费方式过渡。
5.房屋装修补偿:根据评估报告,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为25076 元。
6.因被征收人未在通知时间内搬迁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不再享受方案规定的奖励和优惠。
四、 搬迁期限
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 31 日内,被征收人应持房屋权属及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有效证件至西山区螺蛳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书面选择确定征收补偿方式及办理相关房屋征收与补偿手续,并将房屋腾空后交付西山区螺蛳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验收后拆除。
五、 其他
(一)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 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 6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人在上述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征收人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征收现场办公地点:西山区永昌街道采莲路西山区螺蛳湾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指挥部。
联系人:罗剑 联系电话:0871-68360279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