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西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养老设施公建民营的指导意见(试行)》(云民福〔2018〕2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1〕34号)以及《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建住宅小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用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等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落实新建住宅小区与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四同步”(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要求,结合西山区实际制定该《管理办法》。
二、工作目标
确保新建小区、新建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达标率100%,老旧小区和已建住宅区按照标准逐步补齐养老服务设施,实现养老服务资源优化配置,推动西山区养老服务充分均衡高质量发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西山区辖区内为社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保健康复及助餐等服务场所。
四、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四章三十六条内容。
第一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共9条。明确每个街道设置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不少于1处,每个社区设置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不少于1处,以及设置的面积要求,并对各中心的综合服务范畴和功能定位进行了明确。各职能部门围绕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规模需求、规划条件、用地选址、设置要求、审核等职责范围,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协调机制,畅通养老服务设施现状、规划、建设、竣工验收、无偿交付等全过程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移交及使用管理共7条。对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竣工验收、无偿交付使用以及移交具体事宜行了细化,并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设置、运营模式、合同管理、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三章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公建民营共18条。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采用公建民营方式进行运用的相关要求,并对审议标准、工作原则、运营年限、监督管理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完善。
第四章附则共2条。明确《管理办法》的解释单位和实施时间。
五、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规范性文件公布日期为2024年6月7日,自发布之日施行。该《管理办法》需长期使用,所以未载明有效期,将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文件精神适时修订或废止。
相关文件: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山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