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1号 被处罚人:朱X满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昆生环不罚字〔2024〕4-1号
被处罚人:朱X满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X满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6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团结街道办事处乐亩社区居委会乐亩居民小组大沙滩
朱X满(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6)违反建设项目环评、“三同时”及验收制度的行为案,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0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现场检查时,发现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租赁团结乐亩社区居委会乐亩居民小组大沙滩28号原力森纸制品厂作为新厂址,2021年8月建成投产。2021年8月建成投产至今未依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自投入生产和使用。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提供的涂料进货单表明,2022年使用1064件热固粉末涂料,2023年使用800件热固粉末涂料,每件20公斤,合计37.28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36项金属家具制造其他(仅分割、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项目应当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X满(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6)对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以上事实有《2023年10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原件1份》、《调查询问笔录原件1份》、《2023年10月12日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照片原件6份》、《廉政监督卡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1份》、《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印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1份》、《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厂房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投资明细1份》、《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云南彩钰建材有限公司对账函复印件2份》、《关于核定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函1份》、《关于核定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环评事宜的复函1份》等证据为凭。
朱X满(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6)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于2023年11月24日告知朱X满(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6)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朱X满(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6)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朱X满(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6)在规定时限内向昆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听证要求,朱X满(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6)于2023年12月8日在听证会上提出:一是作为主管人员,已尽到合理审慎的管理义务,保证所使用材料购进规范、来源合法,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二是朱X满(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6)作为主管人员非常重视马上开展自纠自查,及时进行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并非故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生产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和《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恳请不予处罚。
综合朱X满(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6)听证意见,经昆明市生态环境局会议集体研究认为:一、针对朱X满(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6)作为主管人员,已尽到合理审慎的管理义务,保证所使用材料购进规范、来源合法,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事实予以认可;二、针对朱X满(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6)作为主管人员非常重视马上开展自纠自查,及时进行纠正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并非故意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生产行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违法行为轻微,对公司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的事实予以认可。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昆生环罚告字〔2023〕4-27号)、《送达回执》和《听证笔录》为证。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昆明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规则和基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和昆明市生态环境自由裁量计算明细。
根据《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的通知中从轻处罚事项清单适用情形5.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已调离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验收工作的,对个人免予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昆明市生态环境局针对云南永浩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朱X满(身份证号码:530326XXXXXXXXXXX6)免予行政处罚。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昆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昆明市生态环境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兴苑新居3幢1楼109室
联系部门:昆明市生态环境局西山分局法规宣教科
联系电话:68220171
昆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