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不采用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不采用告知承诺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
2.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二、办理范围
(一)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等;
(二)公共娱乐场所: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 OK 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三、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业务受理窗口或者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
3.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场所平面布置图、场所消防设施平面图;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规则》对该场所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并出具《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出具《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西山区消防救援大队窗口咨询电话:68237119;
西山区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电话:68232119;
窗口地址:春雨路188号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4楼54号窗口。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不采用告知承诺办理流程


